索引号 11500103MB1849823N/2021-00025 发布机构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2-26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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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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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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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起,我市要在城市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状况监测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村用户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状况监测评估工作。现就我市城乡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及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点设置:

1. 城市:各区县(自治县)每个市政水厂(自建水厂除外)设置一个出厂水监测点,各区县(自治县)行政辖区内按城市户籍人口每10万人至少设置一个末梢水监测点(原则上应覆盖辖区所有街道且不得随意更换)。

2. 农村:主城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选定2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其他区县选定3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每个集中式供水设置出厂水和末梢水(水龙头)监测点各一个,优先选择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水厂。

各区县(自治县)选择水龙头水质监测点应尽量与中央资金补助项目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点一致。

(二)监测频次:每季度检测一次。

(三)监测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耗氧量、肉眼可见物和消毒剂余量等9项指标。

(四)监测要求: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规定执行。

(五)检测结果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表2、表4规定限值进行评价。

三、信息发布和结果报送

(一)信息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于每年的320日前、620日前、920日前和1220日前,在本区县(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末梢水监测结果。同时,每年向公众公布一次末梢水监测点设点情况。(公布格式见附件1-25-6)。

(二)监测结果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将监测点设置情况(见附件1-2)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将每季度水质检测结果以电子版和纸质件(见附件3-6)在公示前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全年水质检测结果电子版、纸质版(见附件1-6)统一整理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四、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及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专项监测工作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水质卫生不达标的供水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公众提出的疑问咨询进行解答回复。

(三)各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检测结果及数据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附件:1. 水龙头水质监测监测点设置(城市)

      2. 水龙头水质监测监测点设置(农村)

      3. 区(县)季度出厂水水质信息公布表(城市)

      4. 区(县)季度出厂水水质信息公布表(农村)

      5. 区(县)季度水龙头水质信息公布表(城市)

      6. 区(县)季度水龙头水质信息公布表(农村)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66

附件下载: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水龙头水质监测及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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