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放射诊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校验对象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年度校验时间
校验时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30日前提出校验申请。
三、年度校验步骤
(一)申请
各放射诊疗机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准备校验的材料(需要提交材料详见附件),按时向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受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科1319室(地址: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3楼,联系电话:023-63310671)。
2、受理要求:对放射诊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待放射诊疗机构按照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和结论
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校验的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在原正副本上做出校验标识。需要整改的,我委将作出暂缓校验的书面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给予60个工作日内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我委收到再次校验申请,完成资料审查和(或)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校验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
我委于2024年1月,将本年度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结果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予以公示。
四、注意事项
(一)放射诊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我委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三)医疗机构暂停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当在暂停开展前30日内向我委报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四)暂缓校验期间,整改内容涉及的放射诊疗项目应当停止相应的放射诊疗活动。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在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我委申请补办。
附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2023年度校验需提交材料目录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2023年度校验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填写完整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书》;请在“渝中区放射卫生监督QQ群(312746216)→群文件”中进行下载。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三、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五、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六、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医疗机构在其所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是否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