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849823N/2023-00011 发布机构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3-01-29 发布日期 2023-02-01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卫发〔2023〕7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849823N/2023-00011
发布机构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成文日期 2023-01-29
发布日期 2023-02-01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卫发〔2023〕7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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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放射诊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保放射诊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校验对象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年度校验时间

校验时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30日前提出校验申请。

三、年度校验步骤

(一)申请

各放射诊疗机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准备校验的材料(需要提交材料详见附件),按时向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受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科1319(地址: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3,联系电话:023-63310671

2、受理要求:对放射诊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待放射诊疗机构按照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和结论

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校验的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在原正副本上做出校验标识。需要整改的,我委作出暂缓校验的书面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给予60个工作日内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我委收到再次校验申请,完成资料审查和(或)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校验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

我委于20241月,将本年度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结果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予以公示。

四、注意事项

(一)放射诊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我委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三)医疗机构暂停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当在暂停开展前30日内向我委报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时间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四)暂缓校验期间,整改内容涉及的放射诊疗项目应当停止相应的放射诊疗活动。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在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我委申请补


附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2023年度校验需提交材料目录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2023年度校验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填写完整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书》;请在“渝中区放射卫生监督QQ群(312746216)→群文件”中进行下载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三、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五、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六、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各医疗机构在其所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是否与原件相符。

文件下载:

渝中卫发〔2023〕7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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