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849823N/2023-00062 发布机构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9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卫发〔2023〕126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849823N/2023-00062
发布机构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9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卫发〔2023〕126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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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2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渝中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二、托班开设

鼓励辖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符合以下条件的幼儿园可申请备案开设托班:

(一)在满足辖区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

(二)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依法依规办学,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违规收费现象;

(四)托班分为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50%

(五)托班每班保育人员应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托班保育人员应持有幼儿园教师、育婴员(育婴师)、保育员(保育师)等职业资格证;

(六)有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教育课程。

三、备案程序

(一)托育卫生评价

拟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通过托育卫生评价。

(二)变更登记内容

经区教委同意后,幼儿园向登记机关进行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变更,增加托育服务的内容。

(三)主管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在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按照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流程图要求(见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区卫生健康委按属地片区确定托育服务指导员(见附件2),对接各幼儿园开展托育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提出申请

各幼儿园应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积极规范备案,主动注册登录托育机构备案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加强日常管理

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备案幼儿园托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托班纳入常态化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对幼儿园开设托班却未备案等违反托育服务相关规范行为的清查工作,对拒不整改和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依法处罚。

(三)接受社会监督

各幼儿园开设托班,应依法依规提供符合3岁以下幼儿发展的保健服务,并主动公开监督投诉方式,接受幼儿家长及社会监督,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附件:1.渝中区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流程图

     2.渝中区各片区托育服务指导员联系表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23628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渝中卫发〔2023〕126号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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