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事务中心,辖区各医养机构,各有关单位:
《渝中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渝中区医疗保障局 渝中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渝中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的“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要求,我区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扎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重度失能人员生活品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统筹推进,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全市统筹推进。坚持保障基本,公平适度,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管理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为主体的多方筹资机制,建立健全参保筹资、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制度框架,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持续稳健发展。通过试点,力争在“十四五”期间,为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发展趋势、公平可持续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提供我区试点经验。
三、基本政策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试点阶段将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长护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其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执行全市统一的基金筹集、待遇享受、资金支付政策。
四、服务管理
(一)委托承办。试点期间,长护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承办,委托承办机构具体招标确定工作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市医保要求,区医保局负责与中标委托承办机构签订合同、年度考核、委托承办费用拨付以及清算工作。
1.委托承办内容。主要包含长护险政策及经办宣传与咨询、配合区医保局对失能人员待遇审核、待遇享受人员服务方式确定与实名制管理、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与失能评估机构及长护护理机构或个体服务人员等相关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协助区医保局做好相关档案归集和管理、对居家个人护理个体服务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协助区医保局管理长护护理机构等。
2.委托承办费用。指医保部门支付给委托承办机构的长护险待遇支付费用、失能评估费用、委托承办机构承办服务费用。每年年终,根据长护险运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区医保局按照市医保局要求进行清算(考核清算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区医保局按季度分期将委托承办费用划拨给委托承办机构。
(二)失能评估。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52号)要求,区医保局委托承办机构负责受理长护险参保人员的评估申请,并组织失能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失能评估费用由委托承办机构与失能评估机构按月结算,费用按全市统一标准确定确定,试点阶段暂从长护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不交纳失能评估费。
(三)护理机构准入。长护险协议护理机构的管理按照《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6号)相关规定执行。区医保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长护护理机构的申请受理、协议管理和服务考核等工作。
(四)费用结算。护理待遇按日计算,由委托承办机构与长护护理机构、居家个人护理个体服务人员按月结算护理费用,及时完成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五)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由全市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区县核算,收支缺口由区县承担。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依照职能对本辖区内长护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六)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对经办机构、护理机构、从业人员、失能评估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失能评估、委托护理、待遇支付等监督管理。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筹备(2021年12月底前)
1.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医保局备案。
2.宣传培训。区医保局牵头,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关长护险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长护险的知晓率。
(二)启动实施(2022年1月起)
1.护理机构评估准入。符合《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6号)规定条件的护理机构向区医保局提出申请,区医保局协同委托承办机构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估。
2.签订协议。区医保局及时与中标委托承办机构、长护护理机构签订协议。
3.参保征缴。区医保局完成辖区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护险征缴计划。
4.失能评定。受理失能评定人员的评定申请并开展失能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总结汇报(2022年12月)
长护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医保局和长护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确保长护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我市长护险的持续稳健发展做好经验积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成立长护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医保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区医保事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医保局综合科、待遇管理科、监督管理科、基金财务科、参保工作科、医疗待遇二科、医药机构服务科和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医保局待遇管理科,区医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
(二)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长护险的组织推进工作,加强对基金筹集、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欺诈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季度向市医保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区财政局负责长护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长护险基金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加强宣传,注重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