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11”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3年6月8日
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11”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1日10时30分许,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在大坪村24号处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亡人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等单位组成的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11”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11”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1.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5月10日;营业期限:2021年5月10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黄树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8号爱情海购物中心4幢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PQGR5T;注册资本:200万元。
2.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7月27日;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时长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创科路与鸿儒路交叉口金科智慧谷10号楼3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94719;注册资本:3亿元整。
3.重庆天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日;营业期限:1999年12月2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邹昌兵;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86#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0258F;注册资本:300万元。
(二)事故单位相互关系情况
1.大坪街道办事处将菜园坝西部-大坪浮图关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项目(六期)发包给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大坪街道办事处将菜园坝西部-大坪浮图关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项目(六期)监理工作发包给重庆天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菜园坝西部-大坪浮图关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项目(六期)的施工范围劳务分包给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4月11日10时30许,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许**、陈**在大坪村24号处进行外墙抹灰作业,许**站在高约3.4米的双层脚手架上进行外墙补灰作业时,不慎触碰到旁边的高压线发生触电,导致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渝中区大坪村24号一独立平房,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独立平房朝向支路一侧是围墙,围墙与平房中间立有10KV兵黄线#2-1号高压电线杆,围墙与电线杆间距约1米,电线杆和平房之间放有一双层脚手架(高约3.4米、宽约0.9米、长约1.9米),许**站在双层脚手架上对平房朝向支路一侧进行抹灰作业时发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许**,男,53岁,身份证号:51**************12,户籍地址:重庆市**区**镇**村***组**号,生前系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班组的从业人员。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和许**一起作业的陈**立即呼救,在附近作业的公司其他人员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拨打119、120急救电话,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方达成赔偿协议,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大坪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及电力公司相关单位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查勘及处置工作,并对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事故,事发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从业人员在临近10KV高压电线杆旁进行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未向从业人员告知高压电线杆旁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就组织作业;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外墙抹灰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临近高压电线杆旁作业安全措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未落实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在《施工劳务合同》中约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公司项目经理张**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检查外墙抹灰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临近高压电线杆作业安全措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触电亡人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从业人员在临近10KV高压电线杆旁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①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压电线杆旁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告知高压电线杆旁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就组织作业;公司将劳务项目内的围墙剔打、抹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④、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⑥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⑦的规定,建议对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5万。
2.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明确规定“进入施工现场职工的教育,必须认真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但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许**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公司项目部制作了《危险源辨识及评价》记录表,对临近高压线施工明确了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但公司未作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操作工人进行详细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
进行作业的事故隐患;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劳务合同》中未约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劳务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劳务单位在临近高压电线杆旁作业安全措施缺失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⑩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⑪的规定,建议对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43万。
3.黄**
作为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外墙抹灰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临近高压电线杆旁作业安全措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⑬的规定,建议对黄**进行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黄**上一年年收入2万元)
4.张**
作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管理,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检查劳务分包单位外墙抹灰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消除临近高压电线杆作业安全措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⑮的规定,建议对张**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张**上一年年收入3万元)
(二)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天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开展了安全检查巡查,履行了监理内容相关职责,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但在调查中也发现,监理公司对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清楚,未严格履行对施工分包人的审核职责,建议由区住建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1.大坪街道办事处
作为菜园坝西部-大坪浮图关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项目(六期)的建设单位,已累计召开16次项目建设推进会,开工前进行了图纸会审及安全交底,开展了安全检查巡查。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区住建委
作为菜园坝西部-大坪浮图关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项目(六期)的技术指导部门,执法支队拟定了该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计划,已开展检查5次(分别为2022年9月15日、10月19日、12月27日、2023年2月8日、3月17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49条,均已下达隐患整改指令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现场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1、重庆旭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要落实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杜绝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2、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落实风险源辨识及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整改。
3、重庆天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加强项目工程监理,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审核项目分包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大坪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项目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5、区住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的技术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措施,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全区类似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上述企业的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由区住建委会同大坪街道办事处督促落实,并及时将事故预防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时报区安委会备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