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4-00173 发布机构 渝中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09-18 发布日期 2024-09-2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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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7.28”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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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7·28”

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918



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7·28”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47281430分许,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37号学田湾大阳沟市场二层拆除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委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派人参加,组成了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7·28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7·28一般物体打击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发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1228日;营业期限:20011228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罗大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53054B;注册资本:220.266万元。

2.承包单位: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814日;营业期限:2020814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刘**;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重庆市经开区迎龙镇富源大道441-78-108号(即B51层)(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3E7326;注册资本:200万元。

(二)事故单位相互关系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学田湾大阳沟市场二层的陈旧设施拆除业务交由给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来做,双方已约定好拆除价格、拆除范围等事项,但双方未签订拆除工程合同。2024728日,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组织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7288时许,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37号学田湾大阳沟市场二层进行拆除作业,下午上班后,田**、任**、杨**3人在一个作业面进行隔墙拆除作业,1430分许,杨**在隔墙外侧修水管,田**和任**站在第二、第三面隔墙中间位置作业,田**使用电镐、任**使用大锤对第二面墙进行拆除作业时,第三面隔墙整体突然倒塌将田**打倒在地,田**后经救援并送入市急救中心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9分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渝中区学田湾正街37号学田湾大阳沟市场二楼,田**作业位置一侧共有8面隔墙,规格相同,隔墙墙体长约4.35米、高约2.3米、厚约0.14米,相邻隔墙间距约3.5米。现场已拆除2面隔墙,尚有5面隔墙未拆除,倒塌的是第三面隔墙,田**作业位置在第二和第三面隔墙中部位置,发生事故后田**被倒塌的墙体掩盖,头部位置位于柱体处(现场留有血迹)、脚位于两隔墙中部位置,田**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田**,男,身份证号:42**************16,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号。生前系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被倒塌的第三面隔墙压倒后,旁边一起作业的任**立即呼救,现场的工人立即过来施救,现场对田**进行心肺复苏,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将田**送市急救中心抢救。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上清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查勘及处置工作,并对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事故,事发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倒塌的第三面隔墙在事发前拆除了上方的轻钢龙骨,不像现场其他的隔墙中间有柱子支撑,成了一面单墙,无支撑受力点,田**和任**分别使用电镐、二锤砸拆除第二面隔墙产生震动,致使第三面隔墙突然失稳倒塌;田**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被倒塌隔墙压倒后伤及头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发现隔墙倒塌的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未严格执行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隔墙倒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隔墙倒塌的事故隐患和从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安全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未严格实施本单位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检查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与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就同意其公司对学田湾大阳沟市场二层进行拆除作业,未及时督促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整改作业现场安全问题。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物体打击亡人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发现隔墙倒塌的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田**作业时佩戴安全帽,致使倒塌的隔墙压倒田**伤及头部;未严格执行公司《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的“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必须有防止其他部位发生坍塌的安全措施”的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隔墙倒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隔墙倒塌的事故隐患和从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事发后能积极处理善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

议对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2.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实施本单位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检查拆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处理隔墙倒塌的事故隐患和从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刘**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24万元(刘**上一年年收入5.6万元)

3.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与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就同意其公司对学田湾大阳沟市场二层进行拆除作业,未督促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整改作业现场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事发后能积极处理善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

**,作为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拆除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导致被倒塌的隔墙压倒伤及头部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田**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1.区商务委,作为指导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召开党委会研究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落实了202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商市场、餐饮、加油站等重点单位开展安全检查275家次,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47检查商市场74家次,督促整改隐患54牵头全区餐饮行业燃气专项排查2561家次,排查整治隐患793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16家菜市场开展每月2次的检查评比,已检查241家次,检查整改隐患94围绕商市场消防安全、委外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动电作业及燃气使用等高风险环节,开展针对性安全宣传培训,组织安全专题培训9场次,教育培训2496人次,印制消防安全三清三关等安全主题宣传购物袋11万余个,其中在菜市场发放5.5万余个。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次事故属地管理单位,党工委会、行政办公会每月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落实了《2024年上清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节假日、高温汛期等重点时段,对市场增加了检查频次;联合区商务委、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对学田湾大阳沟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指导学田湾大阳沟市场闭环整治隐患4处;经发办、应急办、学田湾社区对学田湾大阳沟市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建立巡查记录及隐患整改台账;对辖区企业和居民开展了经常性安全宣传和教育。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1.重庆益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要建立并落实风险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后方可同意进行施工,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3.区商务委要加强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市场管理单位加强各类施工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举一反三,针对委外作业、三方作业责任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等严格监管、智慧监管,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4.上清寺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上述企业的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由区商务委会同上清寺街道办事处督促企业落实,并及时将事故预防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时报区安委会备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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