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5-00041 发布机构 渝中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日期 2025-05-0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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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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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423



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172122分许,驾驶人赵**驾驶渝ADV****号小型轿车,由石桥铺方向往大坪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长航医院路段时,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巴南区应急局派员参加的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男,苗族,身份证号:50**************97,住址:重庆市*****3023-3;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927日,有效起始日期:2015927日,有效期限:十年;从业资格证号:50**************97;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J-巡游出租(主城区),有效期至2028421。事发时驾驶渝ADV****号小型轿车。

**,男,汉族,身份证号:51**************18,住址:重庆市渝中区********20-2,事发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2.车辆情况

ADV****,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品牌型号:力帆牌LF7001SEV1,发动机号码:N5DH1102W,车辆识别代号:LLV2AVB20N0000802,注册日期:2022121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12月。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ADV****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7029X6;经营范围:出租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190号,有效期至202644日。

(三)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ADV****力帆牌小型轿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照明(前照灯)、信号装置(转向信号灯)及刮水器性能有效。证实了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2.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5〕病理A鉴宇第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导致多器官损伤出血引起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3.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渝ADV****力帆牌小型轿车事发时(减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4km/h,该车车速呈缓慢减速行驶状态。

(四)其他相关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5214日下达,2025219日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172122分许,赵**驾驶渝ADV****号小型轿车,由石桥铺方向往大坪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长航医院路段时,该车前部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陈**相碰撞,造成陈**受伤、车辆受损,陈**经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无效于20251811时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长航医院路段处,道路属城市道路,东西走向,东往大坪方向,西往石桥铺方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道路中间有隔离护栏。事发地设有人行横道,有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对事发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男,92岁,重庆市渝中区人。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赵**立即下车查看伤者陈**伤情,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接报警后,执勤警力和医护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伤者陈**送市急救中心抢救。

此次事故,事发驾驶人及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积极治疗,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救护单位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300120250000002号:驾驶人赵**驾车在事发地遇行人从车行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对行人的动态观察不足,未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行人陈**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驾驶人赵**、行人陈**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均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渝ADV****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

驾驶**驾车在事发地遇行人从车行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对行人的动态观察不足,未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人赵**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行人陈**

行人陈**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行人陈**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鉴于陈**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了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了驾驶人赵**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还提供了公司事故隐患月排查清单、路排路查、月检等记录,且渝ADV****号小型轿车事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安全技术合格。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委属单位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24429日到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隐患1个;开展了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系统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案件1件、查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件1件;协调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依托二代终端数据支撑,开展线上取证执法,2024年查处巡游出租汽车案件405件,其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和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5件;开展了安全宣传五进,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等专项行动开展安全宣讲,累计印制、发放宣传安全资料2000余份,督促悬挂安全宣传标语100余幅。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围绕重要商圈、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桥梁隧道等交通易堵、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夜间、早晚高峰及重点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部署路面勤务,针对性安排警力,采取重点岗位值守、重要路段巡逻,点线结合方式开展道路巡防管控工作。20251月,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9万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58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0本,行政拘留19人次,其中查处出租车违法行为1854件。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安委办将此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函告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加强对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石油路街道作为属地,要协助进行交通疏导,加强居民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做好文明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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