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住建委行政处罚程序公示

来源:渝中区住建委 发布时间:2023-09-0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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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1.案源:一是行政执法支队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二是委属相关科室、单位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三是上级交办或相关部门移交;四是举报或投诉。

2.责任科室或单位应对执法监督检查、交办、移交、举报或投诉等案源信息进行登记。   

二、审查

责任科室或单位对登记或移交的案源信息通过现场核查、电话询问、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1.对案源信息中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立案报批:

(1)有明确的行政违法相对人;

(2)有违法违规事实;
(3)有法规规定作为追究其责任依据;
(4)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管辖范围。

2.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将案源信息相关资料移送相关部门、单位。

3.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核查后,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案件来源单位或个人。

三、立案

应当立案的,责任科室或单位应在收到案源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立案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

(一)收集证据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等。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单位盖章。

3.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二)调查询问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包括:案由、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和终止时间及其他事实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等。

调查询问应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的相关情况,经被询问人确认后,签名(按手印)或盖公章。

(三)现场勘验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勘验笔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违法行为地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及违法现状照片等。《勘验笔录》主要以图文形式表达。《勘验笔录》应交违法行为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按手印)或盖公章。

五、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六、行政处罚审批

(一)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责任科室或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立案;2.调查取证;3.初审;4.安法科法制审查;5.委领导审批;6.先行告知;7.听取陈述、申辩;8.下达处罚决定;9.执行;10.结案。

(二)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听证

1.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告知时一并进行听证告知:(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执法人员应当当日将听证申请告知安法科,并由所在科室或单位组织听证。

八、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审批表》或听证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其中,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交由中国邮政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可以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救济途径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自觉履行

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强制执行

1.适用范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按照法律规定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委领导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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