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来源:渝中区住建委 发布时间:2021-12-2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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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以及《渝中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意见》(渝中府发〔20216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渝中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区人民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健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大体系,以盘活存量为主、新建为辅,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总量套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至2025年累计筹集2.5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计划筹集1.1万套(间)。

三、工作机制

(一)保障对象准入退出规定

1.准入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就业、创业且在我区无房的个人或家庭,同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设收入门槛。

2.申请流程。

(1)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项目运营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身份证、项目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或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其中之一, 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2)项目运营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3.退出规定。

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价格由运营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区住建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初次定价前,运营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住建委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运营单位对区住建委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运营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应从新评估报备,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区住建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准备资料,向区住建委进行申报,经市级部门审核认定,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租赁平台建设管理

配合完善全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将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要求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对参与主体以及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的信息发布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1.房源信息核验。参与主体通过租赁平台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提供项目认定书进行房源核验。申请房源核验的主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相关材料不真实引发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未经核验,不得在租赁平台进行发布。

2.房源信息发布。参与主体可以发布本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出租信息,如实明确标注房源具体位置和意向价格,并按平台规定的方式描述出租住房的具体情况。

(五)强化建设管理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规划设计、审批(备案)、建设施工、分段验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各环节、全过程质量关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六)加强运营管理

1.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区住建委要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梳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登记信息,限制在商品房(二手房)市场流通销售。出租单位在承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内终止运营的,终止优惠政策,并退回已获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资金。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要做好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由运营单位承担。

3.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落实税费优惠

建立健全与水电气、税务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务征收房产税。

运营单位可到指定窗口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

(八)争取金融支持

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紧密联系和我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品牌、渠道及金融产品丰富多样等优势,在信贷政策、信贷规模以及创新金融产品上给予优先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1.与金融机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专班、搭建沟通对接机制,共同对辖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企业进行梳理,了解企业、项目资金需求,主动提供金融产品支持。

2.充分运用银行现有住房租赁建设支持贷款、购买贷款、抵押贷款、住房租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住房租赁经营贷款,根据企业、项目情况多维度、全方位提供低息贷款支持,保证企业、项目长期稳定运营。

3.号召更多金融机构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信贷产品,扩大资金供给主体,共同参与辖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4.搭建金融支持增信渠道,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企业、租赁住房项目降低贷款授信门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会同成员单位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测考核。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机制,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对各有关部门、相关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行业部门要加大支持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区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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