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政务服务部门,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公布如下。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完善。
附件: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1 |
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2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无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组织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低于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 |
市场调节价 |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组织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市场调节价 | |||
3 |
渝中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编制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市场调节价 |
4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1.宗教场所开立临时账户 2.出资人将开办资金转入临时账户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市场调节价 | |
5 |
渝中区公安分局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件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提出申请→爆破作业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
1.评估单位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电话、和办公人员 2.评估单位必须拥有多名取得公安部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 3.项目挂牌人员的数量应不少于相关要求的人数 |
市场调节价 |
6 |
渝中区 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签订合同→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客户委托即可 |
市场调节价 |
7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签订合同→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客户委托即可 |
市场调节价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双方协商约定 |
签订合同→开展验资审计工作→出具验资审计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客户委托即可 |
市场调节价 | |||||
8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签订合同→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客户委托即可 |
市场调节价 | |
9 |
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审批流程前的自行准备环节,政府不设置办理时限 |
审批流程前的自行准备环节,政府不进行流程管理 |
审批流程前的自行准备环节,政府不设置准入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1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签订合同→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提交行政审批部门 |
举办中级工(四级)及以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应分别不低于60万元、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分别均不低于30万元、50万元。 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应制定分立、合并工作方案,妥善安置在校师生、清偿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 |
市场调节价 | |
11 |
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6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建筑总平图、用地红线图、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出具放线报告 |
业主单位提交建筑总平图、用地红线图、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 |
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印发的财建〔2009〕17号通知收费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6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建筑总平图、用地红线图、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出具放线报告 |
业主单位提交建筑总平图、用地红线图、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 |
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印发的财建〔2009〕17号通知收费 | |||||
12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业主单位提交申请→签订合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报审批部门审批 |
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经市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业主单位的申请函。 |
市场调节价 | |
13 |
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图审机构 |
5-15个工作日(不含修改和复审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场调节价 |
1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5个工作日 |
申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确定检验检测日期→检验检测任务下达→检验检测实施检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报告证书打印、装订、盖章、发放 |
1.客户安装告知手续办理完毕 2.安装完成 3.自检完成 4.现场具备检验检测条件 5.提交相应的资料 6.向检验检测单位报检 |
市场调节价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具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
消防设施现场施工已完成 |
市场调节价 | |
16 |
建设工程消防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具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7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评定→形成报告 |
施工进度符合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
17 |
渝中区交通局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证核发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 |
市场调节价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18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双方约定协商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初步设计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通过内审 |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
1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双方约定协商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初步设计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通过内审 |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
20 |
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2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符合“两证合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
22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3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4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5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的消毒产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6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取得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 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8 |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60个工作日 |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更正或补齐;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核、专家论证→审批→发证 |
在重庆市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考核确认其测量能力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条件的 |
免费 |
29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无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凭证→报登记部门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