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461XJ/2020-00002 发布机构 渝中区菜园坝街道
成文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8-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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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菜园坝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菜园坝街道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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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菜园坝街道征兵工作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兵役法》、国家《征兵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旨在增强各社区居委会和征兵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广大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调动大学生入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征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辖区内应征公民和家庭、社区居委会及各级征兵工作人员。

二、奖励

第三条对执行上级指示坚决,党委、居委会重视,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根据综合积分情况,择优推荐市、区两级进行表彰,各社区居委会可依据规定给予征兵工作先进个人一定物质奖励。

第四条对完成当季征兵工作任务的社区居委会,给予1000元奖励,经费由街道财政解决。

第五条对超额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每超1名奖励该社区居委会1000元,经费由街道财政解决。

三、处罚

第六条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社区党委书记在次年征兵工作会议上作反思性发言。

第七条对出现退兵的社区居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民兵连资格。

第八条对逃避服兵役的个人在全街范围内通报批评,终身不得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和升学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社区居委会违反《重庆市征兵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党委书记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

(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

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为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便利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因玩忽职守导致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工作人员,报街道纪工委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文件下载: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菜园坝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菜园坝街道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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