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条件。具有渝中区户籍的居民,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已成年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含在校学生)可与父母分户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2.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3.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书面申请书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系统、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受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规定时限。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实地查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和与其具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义务人家庭收入、消费支出、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核对。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民政局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核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及时将信息核比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2.实地查访。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取证的方式了解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4.异议处理。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出具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协助。
三、审核确认
1.审核及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对是否将申请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公示3日。
2.评审会确认。街道办事处应召开由分管主任主持,民社办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讨论审定,形成确认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对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1)材料审查。评审会应当全面审查申请、调查等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对出现投诉、举报、近亲属备案登记等情形的低保申请,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2)做出确认决定。对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出具低保确认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提供低保金代发所属银行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低保确认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3.长期公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将确认的低保家庭纳入在册低保家庭进行长期公示。
4.不得直接确认。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程序,不得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区民政局备案
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应将低保审核确认表、低保审核确认结果通知书报区民政局备案。对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近亲属备案登记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全部进行调查核实。
五、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发放低保证。街道办事处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加盖印章,发放到低保户。
2.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确认之日下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局采取低保金专户支付,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拨付到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手续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做出确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