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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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8〕56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渝中府发〔2016〕5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加强管理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部门、各街道要切实增强文物安全管理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区文化委负责全区文物的行业监管,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区文化执法大队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调查文物火灾事故,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文保单位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对辖区文保单位的巡查保护,及时上报和处理有关紧急情况;区建交委、区旅发委、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保障文物安全工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保卫人员,落实管理制度,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街道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政府与区文化委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街道办事处要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文物安全责任目标和责任内容落实情况,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和结果应用。

 二、强化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

(五)强化文物巡查工作。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高峰期及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要求,辖区内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文物点安全巡查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辖区内博物馆安全巡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巡查应有记录,要及时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记录表》(附件1)。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文物安全重点抽查、检查工作。

(六)严打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区文化委、区建交委、区旅发委、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区公安分局要坚持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盗掘、盗窃和倒卖文物犯罪行为。区文化执法大队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区工商分局要严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约谈涉事街道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监管

(七)强化监管执法。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确定文物安全信息员,加强文物的信息收集。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门人员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巡查、检查文物安全。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各类新闻媒体,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将文物安全宣传纳入“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八)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配备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九)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区文物安全监控系统及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充分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加强督察。把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纳入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每年督察并通报文物安全和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区文化委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十一)严肃问责。严格执行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附件: 1.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记录表

       2.文物安全信息员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记录表

序号

内容

是/否

存在的具体问题

1

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2

电气线路是否敷设规范

 

 

3

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4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现象

 

 

5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器

 

 

6

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灭火器材

 

 

7

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8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9

是否存在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

 

 

10

是否存在山林火灾危险

 

 

11

是否存在地质滑坡危险

 

 

12

是否存在洪水侵蚀危险

 

 

13

监控系统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14

防雷系统设施是否正常

 

 

15

各级值班值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16

是否按规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

 

 

17

是否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和演练

 

 

18

是否存在破坏、损毁、迁移、拆除文物保护标志、防护设施等行为

 

 

19

是否存在擅自修缮、改扩建、乱搭乱建等破坏文物本体情况

 

 

20

是否存在擅自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和建设情况

 

 

其他

 

备注

是打√,否打×,在具体问题栏填写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上述未列完的内容,全归入其他类,直接填写存在的问题。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检查人:           检查时间:

 

附件2

 

文物安全信息员表

街道

分管领导

信息员

联系电话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