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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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0〕32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十二届第28次常委会议、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扶持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庆加快建设内陆国际金融中心、推动成渝地区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战略布局,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新(重庆)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建设,增强金融科技基础研发能力,打造金融科技高地,促进金融科技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0〕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金融科技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渝中区,并主营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领域,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科技型或技术型企业,且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或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当年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企业具有与开展主营业务相对应的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

 

二、招商落地

 

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5年内,依次按区级经济贡献的80%、70%、60%、50%、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办公场地补贴。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租赁自用办公场地的,前3年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给予房租补贴。对自行装修自用办公场地的,一次性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给予装修及办公设备补贴。对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场地的,一次性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含装修及办公设备补贴)给予购买补贴。以上各项补贴面积高限均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六条  高管人才奖励。按高管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对于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大于100万元的,可根据经济发展贡献基数和增速,按高管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100%—50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其他扶持。对重庆市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领先、具有行业带动力和国际竞争力、产出效益高的金融科技企业,可“一事一议”,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三、孵化培育

 

第八条  项目资助。对由诺贝尔奖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在我区设立的金融科技类研发机构,前5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研究中心(院)、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经认定符合金融科技类创新研发机构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技术奖励。争取核心技术领域国际标准的话语权,对主持金融科技重点算法、核心逻辑、基础技术等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技术奖励。

第十条  应用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并实施应用场景转化的金融科技成果,经认定,按照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市级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宣传补贴。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场景体验、应用展示、创客讲堂、知识展览等活动,举办各类金融科技论坛、峰会或创新大赛等活动,按照事后补贴原则,根据活动级别、规模效果和影响力进行评定后,按活动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

 

四、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强化产业基金支持。发挥区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孵化培育金融科技领域创新项目,支持前沿成果运用,推动初创期、成长期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渝中区挂牌上市企业扶持办法》(渝中府办〔2017〕150号)相关条款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纳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民营金融科技企业,以知识价值信用为基础,可提供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单笔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第十五条  对中小金融科技企业,以商业价值信用为基础,可提供单笔不超过300万元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对中小微金融科技企业,纳入全区“助企贷”支持范围,可提供单笔不超过500万元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  对在渝中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民营金融科技型企业,可申请渝中区创业投资种子基金支持。

 

五、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  推动登记注册便利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金融科技企业工商注册及变更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优化头部企业政务服务。对金融科技头部企业,在办公场地选址、广告招牌、高管子女入学、医疗就诊、停车通行、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参与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金融牌照申请,参与“监管沙盒”试点。

第二十条  强化应用场景支持。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探索采取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的方式扶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争取市级平台、支持区属国企等市场主体深化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应用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六、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强化数据资源支持。探索在依法依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步有序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行业交流和自律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金融科技行业联盟(协会、联合会等)等行业自律组织,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省(直辖市)级金融科技行业联盟(协会、联合会等)入驻本区并实际运行的,前3年每年给予5-20万元的运行补贴。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产业配套服务。鼓励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注册设立、工商变更、财务核算、信用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构建完善金融科技产业配套服务体系。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承担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享受本办法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15年内注册纳税地不得迁离渝中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奖励和扶持资金。

对本办法中各项认定、评定工作及补贴奖励等未尽事宜,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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