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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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0〕48号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区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发挥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区老人提供优质、便捷、专业的养老服务,根据《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29号)、《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1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中心,经市民政局认定合格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养老服务中心租金补助。对社会力量租用社会资产建设运营的养老服务中心,经市民政局认定合格并正式运营后,每年给予项目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三、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养老服务中心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按其接收渝中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300元运营补助。

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奖励。养老服务中心获评市级四星(叶)、五星(叶)等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社区养老服务站获评区级AAA、AAAA等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对公办民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进行绩效考核,按考核绩效给予每年7—10万元运营补助。

六、社区食堂建设补贴。新建社区食堂或社区餐桌,完成验收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用餐规模达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或设置10平方米以上老年用餐区域的补贴1万元;同时用餐规模达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5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七、社区食堂运营补贴。社区食堂或社区餐桌根据用餐服务情况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年助餐人数3000人次以上不足5000人次的、5000人次以上不足8000人次的、8000人次以上不足12000人次的、12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贴。

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中心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的,统一纳入市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申报范围。社区养老服务站由政府统一购买场地公众责任险。

九、人才培训支持。将养老服务中心(站)从业人员纳入全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开展运营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培训。

十、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