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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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547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促进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促进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重庆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全市智融惠畅工程,奋力书写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打造西部金融中心主承载区,全力推动渝中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纳入一行一局一会监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符合《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相关主体须符合渝中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设立法人总部、地区总部、市级机构。对各类优质金融机构,经综合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  支持设立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行业联盟、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省(直辖市)级行业自律组织入驻我区并实际运行的,前3年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运行补贴。(全球、全国知名高校学院来渝中设立金融相关分院或研究院,经综合认定,可参照行业协会予以扶持)

第四条  支持提升金融产业能级。支持区内存量银行(含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保险、证券、期货等机构提规模、拓发展。对纳入行业监管部门统计口径的金融机构,根据归口渝中区的重点业务数据的规模及增速,经综合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经认定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金融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五条  支持绿色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一)发展绿色金融机构。2023年以来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全国性和区域性绿色金融中心、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机构,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二)做大绿色贷款规模。对区内年度新增绿色贷款余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经认定给予绿色贷款余额增量不超过0.1%的补贴,最高1000万元。

(三)拓展绿色债券融资。对在国内债券市场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或境外资本市场发行绿色债券并调回渝中使用的区内非金融企业(在渝中区银行开设账户并存放资金),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只债券累计贴息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科技应用发展。

(一)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主体。对新设立的银行或保险科技机构,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并实施应用场景转化的金融科技成果,经认定,按照国家级最高100万元、市级最高50万元给予扶持。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发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航空、航运及配套租赁服务,对其直接采购或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采购的飞机、船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10%补贴,最高3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融资成本予以一定比例的贴息补贴,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加强保障服务。对经认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参照有关政策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实行申报认定制,申报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应每年明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则。申报主体需基于上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综合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三)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扶持资金可兑现给企业或经营团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