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5〕5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促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促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现代建筑业产业发展战略,助推渝中区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升级资质
对资质升级的企业,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二条 支持企业落地
(一)对新引进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二)对新引进的其他企业,根据其办公经营场所和拉动就业情况,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三条 支持壮大规模
(一)建筑业服务业企业(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租赁和商务服务)
1.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5亿元(含)—10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扶持。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增幅正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二)建筑施工企业
1.注册地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20亿元(含)—100亿元、1亿元(含)—20亿元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在此基础上,根据在地产值占注册地产值比重超过15%,经认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增幅正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三)房地产服务业和水利环境公共设施服务业企业
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2亿元(含)—6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落户
支持渝中区规模以上企业及总部(重点)企业深耕经营和持续发展,经认定的核心管理人员在区内落户的,支持其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服务。
第五条 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建设方与总包、总包方与工程分包、劳务或材料供应商的合作。支持央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结对联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管运”综合能力。鼓励企业参与抢险救灾工程及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信用修复。
第六条 推进告知承诺制
已从事建筑业产业链相关经营活动,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企业或其子公司,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 其他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实行申报认定制,申报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区住房城市建委应每年明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则。申报主体需基于上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综合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三)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政策多个条款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扶持资金可兑现给企业或经营团队。
(四)支持资质升级扶持对象为近三年成功升级高等级资质的企业,通过《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渝建管〔2023〕17号)获得高等级资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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