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中发改〔2021〕227号
区内各公办幼儿园: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办学等级 |
办 学 形 式 |
收 费 标 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600元/生·月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500元/生·月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元/生·月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200元/生·月 |
备 注 |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
二、工作要求
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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