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适应国资国企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企业的资金、资本等各类资源应聚焦主营业务发展,聚焦高质量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任务,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质量和效益。
企业对外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
企业一般不应从事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业务。主要包括非正常贸易背景下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外汇买卖及其组合产品等(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委托贷款;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短期(一年以内)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高风险业务。
基金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
各重点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切实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涵盖银行账户管理、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管理、内部资金调度管理、资金运用管理等内容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机构、岗位职责、日常管理、定期报告、监督检查和损失责任追究等管理规定;建立和优化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资金筹集、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等业务流程。应对不相容职务实施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各类资金支付均应在授权范围内按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相关内控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
各重点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做到一般账户开立严格以业务需求为依据。要完善账户开立决策程序,建立账户统一监管、定期清理和撤销管理机制。开立临时账户的,要做到“事出有因,事结户销”。严禁开立人情关系账户,严禁为照顾人情关系调度资金。要合理掌握资金头寸,在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收益。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应定期将各银行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各账户资金余额情况,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提高管理透明度,确保账户操作规范,头寸合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不规范行为
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控制度管理规定、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相关情况、违规开立账户、违规调度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内控管理规定实行问责追责。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