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中民〔2016〕141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办实事,我区结合实际,对市级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和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行整合衔接,制定《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办实事,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联、重庆市老龄委、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具有重庆市渝中区户籍的城市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即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
(二)具有重庆市渝中区户籍的城市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即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一)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现金200元、电子服务券60元。
(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现金200元。
三、申请审批管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同时提交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区民政局统一申请办理。
(二)入户调查。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
(三)公示。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街道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签署意见。
(四)审批。街道每月向区民政局报送《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3)、《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4)、《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从批准当月起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街道办事处及时送区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四、补贴发放使用方式
1.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享受的260元养老服务补贴,其中200元现金由区民政局通过区财政支付中心拨至各街道,由各街道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60元服务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发至服务对象,用于购买经区民政局确认的养老服务单位的指定服务项目。
2.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享受的200元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通过区财政支付中心拨至各街道,由各街道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3.同时符合市级养老服务补贴、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对象,在享受市级养老服务补贴后,不再享受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如上。其中,低保家庭户中符合市级养老服务补贴条件对象享受市级养老服务补贴后,另有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的,可参照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规定,以户为单位同时申请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4.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其补贴应用于缴纳全托服务相关费用。
符合条件对象已享受渝中残联〔2015〕70号规定的重大残疾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级养老服务补贴和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五、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街道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4.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5.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填报街道:(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类别 |
重病失能 |
重残失能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行、社保卡号(银行卡号) |
发放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瘫痪卧床原因 |
瘫痪卧床时间 |
残疾 类别 |
残疾等级 |
残疾人证号码 |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身份类别: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附件2
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
填报街道:(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类别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行、社保卡号(银行卡号) |
发放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身份类别: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附件3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年龄 |
出生 日期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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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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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
身份类别 |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 |||||||
重残失能老年人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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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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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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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失能老年人 |
瘫痪卧床原因 |
|||||||
瘫痪卧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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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现居住地 |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街道、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4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年龄 |
出生 日期 |
联系电话 |
||||||
户籍 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
身份类别 |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 电话 |
|||||||
现居住地 |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街道、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5
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年度)
填报街道:(盖章)填报时间:单位:人
|
合计 |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 |||||||||||
小计 |
重残失能人数 |
重病失能人数 | ||||||||||||
小计 |
肢体残疾 |
智力残疾 |
精神残疾 |
视力残疾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一 |
城市低保对象 |
|||||||||||||
二 |
城市“三无”人员 |
|||||||||||||
总计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此表逻辑关系为:1=2+13;2=3+12;3=4+5+6+7+8+9+10+11;
2. 数据统计每季度末报送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