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监列决字〔2024〕1号
用人单位:四川省锦福源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ACHTCJX9
法定代表人:彭福春,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4
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福春等人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10号“上清寺你好酒店”装修工程项目部采取过激行为讨要工程款。经调查,你单位承接的该装修项目中存在拖欠熊登和等23名工人劳动报酬374580元未支付。2023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熊登和等23人劳动报酬,截止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2024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渝中人社监列告字〔2024〕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2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