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5年 1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公司领导班子: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特别助理、首席数智化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行政总监、投资总监、发展总监、运营总监、技术总监、人力总监;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资产运营部、运营与孵化创新中心、数字化中心、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公共事务部(董事办、党群办)、监事办、审计法务部(纪检)、安全物管保障部、财务共享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生鲜采销人员、招商运营人员、电子商务经营人员、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场店负责人:商场(商都)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区域总经理、门店店长、店长助理、场店经理、场店副经理、部门经理、经理助理、资深经理、资深主管、主办、主管、专员;营业员、收银员、商品修理工、服务(商品)质量检查员、质量管理人员、系统维护员、库管员(保管员)、物资保管员、会员管理、储运人员、保洁员、设备电器维护员、消防监控员、业务员、服务台服务员、播音员、门店防损员、门店客服员、前(后)台录入人员、品类销售组长(柜长、领班)、挑边工、电梯工、宣传推广人员、治安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前台人员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及时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未按要求公示和协商变更工作时间的,不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五、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要求,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建立健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周期结算制度,并保存好考勤、休假、加班、补休以及加班工资计发等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