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不罚〔2024〕14号
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34504196347
法定代表人:周俊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09号
我队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根据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线索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4年3月31日前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24日我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年4月24日我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3.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潘文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4.你单位提供的重庆中质环环境监测中心(普通合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中质环(检)字【2024】第W240058号、中质环(检)字【2024】第Z240003号、中质环(检)字【2024】第Z240149号);5.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关于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未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线索移交函;6.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信息截图;7.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一季度监测和填报的情况说明》;8.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你单位关于污水流入鸡冠石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说明》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鸡冠石污水处理厂2024年一季度监测数据。
证据1、5、8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4年3月31日前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证据3证明潘文代表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证据4证明你单位已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了监测;证据2、5、6、7证明你单位已补传了一季度的相关自行监测数据,并及时整改,在二季度按时按规定上传了相关数据;证据9证明你单位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未流入外环境,未造成危害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执不罚告〔2024〕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文件精神,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规范化管理,督促第三方公司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常态化做好排污设施运维,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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