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4-00080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1-0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28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4-00080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1-05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28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罚〔2024〕28号(重庆金利缘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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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渝中环执罚202428


重庆金利缘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032408M

法定代表人熊良明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6号附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居民投诉,你单位在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610楼顶使用的空调外机噪声扰民。2024726日,经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3台空调外机在只使用1台的情况下,《监测报告》结论为:“本次监测,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类标准限值,你公司边界C1点昼间噪声超标9分贝”,对环境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我队于2024726日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我队于202488日对你单位授权委托的余小兵所作《调查询问笔录》;3.我队于2024920日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熊良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余小兵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所作《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ZF09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3台空调外机在只使用1台的情况下,边界C1点昼间噪声超标9分贝);6.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实际到货领用确认单复印件;7.你单位于202495日作出的《报告》原件;8.我队于202481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35)及送达回证。

证据1256证明你单位在菜袁路2610顶的3台空调外机在只使用1台的情况下,边界C1点昼间噪声超标9分贝;证据38证明我队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后,你单位未在915前改正违法行为;证据58证明相关文件已送达你单位本人;证据12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金利缘投资有限公司;证据4证明余小兵代表重庆金利缘投资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241011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428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在中区菜袁路2610楼顶使用的3台空调外机在只使用1台的情况下边界C1点昼间噪声超标9分贝,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空调外机的使用者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措施未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主观过错系故意)计算处罚金额,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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