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04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布日期 2024-12-1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35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04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布日期 2024-12-18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35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罚〔2024〕35号(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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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渝中环执罚202435

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C0P9M853

法定代表人:李江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625号附12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12345市民投诉中心转办的群众投诉,投诉人反映渝中区瑞天路158号附近有工地正在使用机具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影响其休息。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1122夜间到达瑞天路158号附近开展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正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及1台泵车进行桩基浇注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2223:272330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作业现场存在噪声污染的《视听资料》;

2.20241122日对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施工方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向鹏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127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的向鹏作出《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察

证据1234证明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20241122夜间存在违法夜间施工行为

5.20241123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施工方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向鹏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5证明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停止违法夜间施工。

6.12345投诉单打印件

证据6证明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20241122日夜间施工时产生噪声扰民

7.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8.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向鹏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鹏代表四川川渝共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二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规定

我队于2024122日向你单位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土建3标大坪西-终点区间桩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正使用1台混凝土罐车及1台泵车进行桩基浇注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文件精神,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可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工作日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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