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原则
1.5预案衔接
1.6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2.3日常管理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3.4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保障
6.5技术保障
6.6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9 附件
为健全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国内外航天器在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坠落;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渝中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预案衔接
《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6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渝中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6.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1。
表1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 事故 量化 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在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应对。
2.1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3日常管理机构
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设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等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属地镇街和区生态环境局。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
3.2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发布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值班电话023-63832682)和有关部门报告,如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区公安分局,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情况,应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委;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初判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建议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区生态环境局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4.2报告内容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政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执行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技术支援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成立区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处置措施
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2.3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由区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建议。
5.2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较大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实施。主要调查辐射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的处置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复结案。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一般、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区政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辖区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在应急装备未完善前,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应急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通信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通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期间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联系,保障现场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及应急业务需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测水平,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成立由应急专家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以供辐射应急的技术咨询。
6.6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应对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工作所需经费。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媒体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应急知识,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提高公众的辐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实施程序,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核技术应用单位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演习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每次演习均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渝中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中府办〔2018〕110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组职责
3.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
4.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5.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6.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物资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事发地街道和事发企事业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区级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协调举行新闻发布会;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核技术应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设立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辐射事故抢险救援;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负责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提出预警信息建议;组织辐射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公安分局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需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技术援助。
区公安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根据指挥部要求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社会治安。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区城市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当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重庆渝中区时,配合相关部门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电力、燃气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电力燃气供应;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当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时,配合相关部门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负责配合有关街道、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重庆市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等。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街道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辖区内医疗机构:负责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向区指挥部报告受辐射伤害人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
事发地街道: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力量抢救伤员,疏散群众;负责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协助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控制事故现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事发企事业单位: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损失赔偿。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序号 |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63814444 |
2 |
区委宣传部 |
023-63765019 |
3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63765235 |
4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63832682 |
5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63832207 |
6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63765146 |
7 |
区公安分局 |
023-63940024 |
8 |
区财政局 |
023-63837083 |
9 |
区交通运输委 |
023-63701518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023-63515936 |
11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63911200 |
12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63826688 |
13 |
区民政局 |
023-63843160 |
14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63822662 |
15 |
区商务委 |
023-63847471 |
16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63765801 |
17 |
解放碑街道 |
023-63845011 |
18 |
朝天门街道 |
023-63316435 |
19 |
七星岗街道 |
023-63819690 |
20 |
南纪门街道 |
023-63843410 |
21 |
菜园坝街道 |
023-63865720 |
22 |
大溪沟街道 |
023-63861403 |
23 |
两路口街道 |
023-63637491 |
24 |
上清寺街道 |
023-63862433 |
25 |
大坪街道 |
023-68810647 |
26 |
石油路街道 |
023-68583109 |
27 |
化龙桥街道 |
023-63626365 |
附件3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 地点和时间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出事地点 |
|||
事故种类 |
|||
事故原因 |
|||
人员情况 |
|||
屏蔽完整性 受损概况 |
|||
放射性泄漏情况 |
|||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 情况 |
|||
初步判断的应急 级别 |
|||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接到报告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事故发展概况: 事故起因: 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 ||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报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1、事故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处理: 4、事故原因: 5、事故后果: 6、经验教训: | ||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附件5
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物资
序号 |
仪器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存放地点 |
1 |
便携式辐射检测仪 |
JB4000 |
1 |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
2 |
个人报警仪 |
JB4020 |
2 | |
3 |
辐射监测仪 |
451P |
1 | |
4 |
电磁辐射仪 |
科雷E300 |
1 | |
5 |
多探头核辐射仪 |
科雷R700 |
1 | |
6 |
铅服 |
/ |
1 | |
7 |
辐射报警器 |
华瑞PRM-1000 |
1 | |
8 |
个人辐射探测器 |
华瑞 |
4 | |
9 |
便携式无线网关 |
华瑞Link3 |
2 | |
10 |
打印机 |
佳能ip90v |
1 | |
11 |
对讲机 |
摩托罗拉GP328 |
3 | |
12 |
数码录音棒 |
索尼ICD-PX312M |
1 | |
13 |
数码录音棒 |
索尼ICD-UX544F |
1 | |
14 |
GPS卫星导航仪 |
e道准MAX33(8G)金 |
2 | |
15 |
双筒望远镜 |
1 | ||
16 |
空气呼吸器 |
华瑞 |
5 | |
17 |
户外床垫 |
吉龙 |
8 | |
18 |
轻量化运动头灯 |
山力士Youdo X (感应款) |
6 | |
19 |
睡袋 |
16 | ||
20 |
帐篷 |
8 | ||
21 |
护目镜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