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772K/2022-00089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2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渝中府发〔2022〕2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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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20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渝中府发〔2022〕25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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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 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及奖励补助 标准 》的通知

渝中府发〔2022〕25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为实施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一、价值补偿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或租约证载使用权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系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按照《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装饰装修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该征收项目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含视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或租约证载使用权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三)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缴费户为单位,其民用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水表600元/户;

2.电表600元/户;

3.天然气3500元/户;

4.闭路450元/户;

5.宽带300元/户。

涉及非民用附属设施,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安装价格予以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四)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

按照《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一)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1. 住宅货币补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价值)的12%给予奖励,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5平方米的奖励。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直管公房或产权人选择参照直管公房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自管公房,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后,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之差部分的,不再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住宅货币补偿补助奖励。

2.住宅产权调换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价值)的8%给予奖励。

3. 非住宅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分别计算货币补偿补助,即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2%给予奖励,和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给予5平方米的奖励,以及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二)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按照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均按60日计算。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分别计算。

(三)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给予30000元/户的单户奖励。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按一户执行。

(四)搬迁补助

1.住宅:2000元/户·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按期搬离被征收住房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2.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按每户40元/平方米·次。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搬迁补助分别计算。

(五)临时安置补助

对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租约证载使用权面积(含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按照每户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该费用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区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接房期限之日止计算。

对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每户另给予三个月装修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租约证载使用权面积(含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以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为单位,按照每户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

四、在签约期内搬迁交房但系签约期后签约的,可按具体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明确的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费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助。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简表)

附件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补偿 及奖励补助标准

(简表)

备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包含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或租约证载使用权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或租约证载使用权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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