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范围未经
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发〔2022〕26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
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渝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辖区街道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
开展调查前,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通知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到场开展面积测量。由区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开展实际测量,当事人应当在实地查勘测量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区城市管理局授权辖区街道执法大队同步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调查登记完成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留存未经登记建筑现状图片、影像资料,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未经登记建筑统计成册,形成清单移交辖区街道执法大队。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和权利、义务。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当事人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结构、用途、面积等。当事人应对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欺骗、伪造。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住房城市建委、区房屋征收中心、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辖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前期摸底调查资料、地勘图和未经登记建筑所依附建筑的产权登记信息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研判,开展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
能够证明未经登记建筑搭建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以前的,视为合法建筑。对无法证明未经登记建筑搭建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以前的,作为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而形成的违法建筑。
第七条 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个工作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提出,区人民政府对相关情况开展核实工作。
第八条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认定和处理结果给予征收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