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近期,我委发现辖区内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为已停止使用权交易的区属直管公房提供经纪服务,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房使用权交易政策依据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17〕1037号)规定,渝中区区属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办理。
2、根据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对违规为区属直管公房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我委将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制作、买卖、提供、伪造、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材料等涉嫌犯罪的情形,我委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我委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依法依规开展经纪服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