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类信息(机构简介、领导信息);
2.政策法规类信息(行政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决算信息;
4.公示公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渝中区廉租住房保障等);
5.部门信息;
6.基层政务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住房保障领域、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线上渠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cqyz.gov.cn)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8楼办公室;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收件人: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3843644;邮政编码:400010。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7.申请人重复申请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8楼;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63843644(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5楼;联系电话:023-63765355)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申请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申请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