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渝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区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目标
健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大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补齐租赁住房短板,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十四五”期间,以盘活存量为主、新建为辅,确保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总量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基础制度
(一)明确对象,制定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我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具体保障对象: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就业、创业且在我区无房的常住人口,同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盘活存量,增加供给。重点选择轨道交通站点、商区、学校及周边等人口聚集区域的闲置土地和房屋,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房源供给,促进职住平衡。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用地支持。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各类公有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允许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给予资金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争取市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奖补。
(三)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四)执行民用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实施税费减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执行。将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
(六)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项目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合理的运营期限,存量住房盘活的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改造和装修适用标准严格按照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运营管理。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租用管理,明确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推进住房租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渝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建立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完善项目认定、建设监管、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租金定价、税收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工作机制,扎实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测考核。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机制,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对各有关部门、相关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行业部门要加大支持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区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氛围。
附件:渝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渝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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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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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住房城市建委 |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处理遇到的问题;牵头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地、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和项目初审;加强房源筹集和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主体加强运营管理;负责联系市住房城乡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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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发展改革委 |
负责会同区住房城市建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资金申报、跟踪管理等工作;落实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负责联系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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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财政局 |
负责争取上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按计划安排核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落实税费支持政策;负责联系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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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优化项目规划审批流程;负责联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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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经济信息委 |
负责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电、供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民用电、气收费政策;负责联系市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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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城市管理局 |
负责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民用供水收费政策;负责联系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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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教委 |
负责指导学校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教育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和监管;负责联系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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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配合确认租住对象资格,提供户籍等信息,提供新市民等人口数据;负责联系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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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民政局 |
负责配合确认租住对象资格,提供婚姻等信息;负责联系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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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人力社保局 |
负责配合确认租住对象资格,提供就业等信息;负责联系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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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指导卫生系统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医疗、卫生等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导入、监管;负责联系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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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国资委 |
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运营;负责联系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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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机关事务局 |
负责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负责联系市机关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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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共青团区委 |
负责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住房情况,适时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题宣传活动;负责联系团市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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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税务局 |
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负责联系重庆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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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金融办 |
负责协调推进落实国家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贷款、债券、投融资等金融政策;负责联系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业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
备注:其他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依职能职责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