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管事业单位,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和专家评审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如确需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须经区住建委组织召开的消防专家技术咨询或专家评审会同意后,方可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二、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区住建委原则上不组织召开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专家技术咨询会或者专家评审会,项目的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可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可以执行原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试行)》(渝中住建〔2025〕133 号的附件1,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召开消防专家技术咨询会或者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应从《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选取,消防专家会结论可供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参考。
三、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在判定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时应从严把关,判定条件严格限定为“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要严格执行《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即“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违反具备执行条件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打阴影’、‘不在改造范围’等方式逃避执行”)。凡是执行了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均应当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明确说明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理由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规范条文。凡是召开了消防专家会的项目,应当按照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各图审机构应将本单位审查渝中区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汇总表》(附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渝中区住建委邮箱:yzqzjwjgk@163.com,我委将对执行情况随机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汇总表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附件
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汇总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
项目基本情况 |
图审机构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
项目分类 |
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 标准的内容 |
是否召开 专家咨询会 |
注:①项目基本情况简单描述:项目面积、使用功能、所有建筑名称、地址;
②项目分类请填写: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③如果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请将专家组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