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街道承接赋权事项后,街道作为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但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工作。
案例: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主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街道名义,依程序对该自然人处以50元罚款。
2.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级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
答: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区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接受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3.赋权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范围是否还会调整?
答:按照“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本次确定街道承接市政府赋权执法事项50项(其中通用事项15项,自选事项35项),街道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后,区政府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承接的赋权事项进行调整。
4.“综合查一次”指的是什么?如何开展?
答:“综合查一次”是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最大程度减少扰企扰民。
案例:11月14日上午,我区试点街道上清寺街道联合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辖区网吧开展“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对网吧消防设施、食品安全、广告店招、有无未成年人上网和悬挂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警告标志等开展联合检查。
5.当事人对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主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街道依程序对该自然人处以50元罚款。该自然人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