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进一步做好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就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77元(包括市级供养金485元和我区定救金9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为城市“三无”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孤儿、困境儿童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30元、每人每月6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同时为孤儿、困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再享受渝中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渝中府办〔2013〕80号)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不再享受渝中区民政局、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中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中民〔2016〕14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