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十四届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区委第7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2023年12月1日公布。现就《实施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23〕7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三个阶段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1.到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推出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1-2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2.到2025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实现“执法+监督”数字化,推出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5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全市领先。
3.到2027年,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推出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达到10件以上,形成一批具有渝中辨识度的改革成果。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明晰执法事项、统筹执法力量、创新制度机制、强化数智引领以及加强协调监督5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主要任务 |
具体措施 |
明晰执法事项,编制“一张清单” |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梳理编制街道“法定执法+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明确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61项(其中法定执法事项11项、通用赋权事项15项、自选赋权事项35项)。 |
统筹执法力量,锻造“一支队伍” |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整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区级执法部门下沉的执法力量,区级有关执法部门通过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运行,实行“区属街用共管”,并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运行和管理,推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
创新制度机制,完善执法方式 |
以街道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坚持“宽严相济”,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
强化数智引领,提升智治水平 |
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全口径、全要素汇聚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提升基层整体智治水平。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
加强协调监督,提高执法质效 |
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争议协调、重大执法事项协调、包片指导、赋权事项运行评估等配套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建立“1+N”街道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监督机制,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工作,通过开展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实战化的培训机制。 |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执法主体。街道承接赋权事项后,街道作为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但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工作。
2.关于实施时间。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上清寺街道作为我区试点街道已于2023年10月31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其他各街道于2023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六、核心政策问答
1.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街道承接赋权事项后,街道作为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但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工作。
案例: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主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街道名义,依程序对该自然人处以50元罚款。
2.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级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
答: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区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接受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3.赋权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范围是否还会调整?
答:按照“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本次确定街道承接市政府赋权执法事项50项(其中通用事项15项,自选事项35项),街道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后,区政府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承接的赋权事项进行调整。
4.“综合查一次”指的是什么?如何开展?
答:“综合查一次”是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最大程度减少扰企扰民。
案例:11月14日上午,我区试点街道上清寺街道联合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辖区网吧开展“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对网吧消防设施、食品安全、广告店招、有无未成年人上网和悬挂未成年人禁止进入警告标志等开展联合检查。
5.当事人对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渝中区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主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街道依程序对该自然人处以50元罚款。该自然人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专家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王学辉表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市政府今年全面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推动街道执法事项、执法力量、执法方式综合,构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渝中区积极推进落实,出台《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将高频多发易处置的50项行政处罚权赋予街道实施,街道执法力量统筹运行,创新“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等执法机制,探索数字赋能综合执法…一方面,进一步理顺街道行政执法体制,让街道“既看得见又管得着”,有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发生;另一方面,以数字化为支撑的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将推动基层治理朝着规范化、智慧化、精细化方向前进,全面提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补足基层治理效能短板,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渝中区司法局执法协调监督科
咨询电话:023-63765075
咨询时间:工作日9点-12点,14点-18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