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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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24〕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高空观景平台这一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安全生产新格局,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渝中区建筑高度200米以上公共建筑顶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开放经营的露天观景平台,包括新建建设项目和改造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高空观景平台的使用运营单位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施高空观景平台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重庆市住建规划、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达到安全运营的条件。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联动配合,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督促使用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指导高空观景平台对照旅游行业标准提升综合服务质量,指导规范票务系统及游客流量监测,加强旅游投诉涉及事项管理,加强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的统筹指引、联动配合。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高空观景平台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高空观景平台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高空观景平台关联区域的物业管理协调及安全监管,负责高空观景平台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除外)的综合指导、协调、督促。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开展涉及高空观景平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高空观景平台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对在高空观景平台相关区域设置《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规模较大、风险较大的游乐设施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及高空观景平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高空观景平台经营场所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整治。

区应急局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加强高空观景平台企业应急预案制定、修编和演练等工作。

第五条  属地街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高空观景平台及使用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完善发现、报告、处置问题机制,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中的高空观景平台,应整体规划设计,依法完善相关规划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改造存量楼宇顶部的高空观景平台,不得新增建筑面积,需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直通避难空间的疏散楼梯,能快速完成聚集人群的安全疏散;

(2)应设置的避难层(间)需有独立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自然排烟时需满足相应的通风面积要求;

(3)应设置游客专用的电梯,电梯应结合整栋楼宇使用制定应急预案;

(4)高空观景平台、避难层(间)、电梯轿厢及其停靠层前室等重要区域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将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安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需符合消防供电要求;

(5)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配备保安等内部保卫力量,配齐符合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器械和防护装备等,同时按照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配齐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利用直升机停机坪作为高空观景平台时,不得影响原功能使用;

(7)应在主要通道、电梯、平台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文明宣传牌,加强文明宣传引导;

(8)高空观景平台屋面荷载应控制在200-500kg/㎡范围内。

第八条  属地街道应牵头全面梳理辖区范围内的高空观景平台项目,并建立清单台账。区文化旅游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第九条  使用运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属地街道提交书面申请、产权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建筑设计方案图、施工图、装修设计图、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由属地街道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委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共同对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完成《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运营管理指导表》(详见附件),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运营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最大承载量,并设置可监测管控的客流实时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控、远程调度,制定并实施可操作的客流管理方案,将客流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  开放运营应充分考虑大风、暴雨、雷电、高温、地震等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情况,按照安全应急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现场安全防护及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运营单位应注意区分日间和夜间客流安全管理措施,根据客流实时情况,灵活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对于客流主要集中在夜间的高空观景平台,需设置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危险区域需设置明显的围栏、警戒线、指示灯牌等,夜间增派工作人员值守、巡逻,强化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运营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各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对使用运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属地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属地街道、区应急局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属地街道应第一时间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指挥调度安排,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细则发布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高空观景平台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运营管理指导表(模板)

附件

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运营管理指导表(模板)

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

地址

经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按照部门安全管理要求,是否同意达到相关安全生产、运营条件

属地街道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区消防救援

支队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区规划自然

资源局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区住建委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区文化旅游委

验收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1.此表仅为参考模板,市场主体、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此表需报区文旅委、属地街道存档,市场主体自留一份,其余按各部门要求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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