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调查,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限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地址:渝中区长滨路145号4楼;联系方式:023-63720402)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朝天门大队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