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我要提建议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2-02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现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体系,促进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我委草拟了《重庆市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28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办公楼5309办公室

邮编:400010

传真:023-63765500

联系电话:023-63765892

电子邮箱:1579727081@qq.com

附件:《庆市渝中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22

附件

重庆渝中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助推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优质企业落户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优质企业来渝中落户,促进发展。

一)对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具有同等级的优秀企业,将总部落户渝中、当年办公人员超过300人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设立区域总部且当年办公人员超过100人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二)对省(市)级重点软件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具有同等级的优秀企业,将总部落户渝中、当年办公人员超过100人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存量企业持续壮大业务、扩大利润

(一)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研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对持续较快发展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研服务业企业,以其区级主要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基数,经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扶持。

帮助企业降低租金。新入驻经认定的楼宇产业园的软信企业,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租金。

支持人才渝中就业。支持青年人才来渝中区从事软件相关产业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包括博士后补贴、安家补贴、购房补助、工作补贴、租房支持、科研支持、服务保障等政策,具体参照黄金十二条”“青创十条等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拓展应用场景建设。开展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活动,对成功揭榜后实际参与场景建设且落户渝中的企业,给予项目建设合同金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鼓励楼宇改造更新。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商务楼宇,为推动软信产业发展,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二类费用等,下同)的20%给予扶持,“亿元楼宇”可扶持30%,单栋楼宇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更新改造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转型发展软信特色产业园、新型楼宇工业等,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且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的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鼓励辖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市级及以上工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机构,根据运行(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奖励。

加强氛围营造企业在渝中区举办市级及以上软信领域重大活动,且规模在200人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20%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入选市级“满天星”示范楼宇清单、获评市级及以上软信产业园区挂牌的园区;对做出突出经济贡献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和荣誉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首次获批且在渝中区注册(落地)的国家级软信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等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事项均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本办法具体细则由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一事一议及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凡享受本措施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须承诺政策享受完成后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资金。

本办法自202411日实施,原《重庆市渝中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渝中府发〔202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意见反馈
我要提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