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19〕32号
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10******,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伦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9月27日在12315平台对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举报结案回复。
申请人述称:我于2019年7月20日在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的淘宝店铺“美食汇食品,淘宝ID为hqb199013”买了1份4袋紫薯庄园火锅川粉,订单编号为546383520475839058,该产品标示由四川嘉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类别为湿粉条,执行标准为Q/JQS0001S-2018,保质期为10个月。通过在四川省卫健委网站查询得知,该标准规定的湿粉条保质期为8个月。申请人遂在12351平台进行了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存在业务不精、执法不规范、行政能力不合格、玩忽职守、涉嫌包庇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仅取得了营业执照,还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管人员为包某某和朱某某。现在联系不上商户,说明被申请人平时监管缺失,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称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该商户信用信息正常,显示持续,并没有异常记录,被申请人回复不实。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称“我们已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了举报人冯某某”,本举报人姓名黄某某,情况反馈给冯某某,可见被申请人工作不规范,玩忽职守。被申请人对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没有响应作为,说明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或有意包庇,行政能力低下。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对该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合法
2019年8月5日,黄某某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我局投诉举报称:“2019年7月20日在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的淘宝店“美食汇食品”,ID为“hqb199013"买到1份4代紫薯庄园火锅川粉,该产品由四川嘉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类别为湿粉条,执行标准为Q/JQS0001S-2018.保质期为10个月。通过在四川卫健委网站查询得知,该企标Q/JQS0001S规定湿粉条的保质期为8个月。因此,认为产品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违规行为,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特此举报。恳请贵局查明事实,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恳请贵局依法回复并保障举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事,行政权力。”
2019年9月27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黄某某。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于黄某某的回复程序合法。
二、我局对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适当
我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2019年8月7日对被投诉举报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处于关闭状态,且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通过询问周围商户得知,该商家已经搬离市场,具体时日未知,且不知道具体去向。
2019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被投诉举报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仍处于关闭状态,电话无法接通,通过再次询问周围商户,确认该商家已经搬离市场,具体情况未知。
2019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方管理人员再次对被投诉举报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仍处于关闭状态,且电话仍然无法接通,通过询问市场方确认,该商户已于早时自行搬出市场,已有几个月未缴纳租金,市场方不了解该商户具体去向,同样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商家,随后市场方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证明该商户处于完全失联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填写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失联核查记录表,并将涉事主体纳入异常经营名录。
现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被投诉举报人“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异常信息栏已明确显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因被投诉举报人失联,我局无法调查取证,核实投诉举报相关情况;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具备查找失联人口的权利和义务,故针对该投诉举报暂无法立案调查。我局已经该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按时反馈申请人黄某某。
另,因另一投诉举报人“冯某某”与申请人黄某某在同一时间就同一被投诉举报人的同一问题向我局投诉举报,我局将两个投诉举报合并处理,故在对申请人黄某某的回复中出现了另一投诉举报人“冯某某”的名字。从申请人黄某某的反馈看,此处并未对黄某某造成实质误导,对黄某某的相关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也并不影响我局目前关于此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认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19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2019年7月20日在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的淘宝店“美食汇食品”,ID为“hqb199013"买到1份4代紫薯庄园火锅川粉,该产品由四川嘉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类别为湿粉条,执行标准为Q/JQS0001S-2018.保质期为10个月。通过在四川卫健委网站查询得知,该企标Q/JQS0001S规定湿粉条的保质期为8个月。因此,认为产品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违规行为,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特此举报。恳请贵局查明事实,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恳请贵局依法回复并保障举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事,行政权力。”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1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现场、门店处于关闭状态、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周围商户得知,该商家已经搬离市场,具体时日未知,且不知道具体去向。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邀请同楼层商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2019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联合市场方管理人员再次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仍处于关闭状态,且电话仍然无法接通,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市场方确认,该商户已于早时自行搬出市场,已有几个月未缴纳租金,市场方不了解该商户具体去向,同样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商家。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邀请市场方管理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市场方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证明该商户处于完全失联状态。执法人员填写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失联核查记录表,并将涉事主体纳入异常经营名录。
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黄某某,回复内容为“2019年8月7日接举报后,我所派唐诚、肖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被举报方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已没在市场经营,多次与被举报方联系,都联系不上(失败),我们已将被举报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无法立案调查,我们已将调查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冯上游”。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现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被举报人的经营异常信息栏已明确显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投诉举报回复的补正说明》,告知申请人“因另一投诉举报人“冯某某”与您在同一时间就同一被投诉举报人的同一问题向我局投诉举报,我局将两个投诉举报合并处理,故在对您的回复中出现了另一投诉举报人“冯某某”的名字”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照片》《失联核查记录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涉案商品实物图片》《产品执行标准内页截图打印件》《举报复函打印件》《补正说明》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调查处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询问周边商户和市场管理方,认定被举报人处于失联状态,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涉事主体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将举报纳入经营异常目录、无法立案调查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19年9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2019年9月27日在12315平台对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举报结案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9月27日在12315平台对渝中区贺其兵食品经营部举报结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