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19〕4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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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19〕46号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2198804******,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伦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关于渝中区美町餐饮店经营北极贝刺身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本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该情形消除后,本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渝中区美町餐饮店超范围经营餐品的违法行为线索处置告知书“关于渝中区美町餐饮店经营北极贝刺身举报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答复。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在2019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函,举报渝中区美町餐饮店超范围经营餐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故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不在经营地址为由便不予查证举报线索,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未尽查处违法线索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举报线索所作出的复函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据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

一、办理程序合法

2019年7月29日,李某通过信函方式向我局投诉举报称,举报人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购买了渝中区美町餐饮店制售的“北极贝刺身、C刺身拼盘”,被举报人所售食品涉嫌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8月3日向举报人发出《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渝中市监〔2019〕第080202号,挂号信编号XA24939372850)。经调查后,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关于渝中区美町餐饮店经营北极贝刺身举报的回复》,并通过挂号信书面回复举报人李某,挂号信编号XA34404480850。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于李某投诉举报信的回复程序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于2019年8月5日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9号3-32#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是一家名为重庆迁白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地址办公。我局工作人员在现场通过电话联系被举报人渝中区美町餐饮店负责人刘某某,电话无法接通,之后在美团平台上搜索到被举报人的店铺为“美町寿司”,拨打店铺订餐电话,接电话者自称是“美町寿司”以前的工作人员,称该店已停止经营,店铺负责人已回湖北,无法配合调查。我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经营者列入异常名录时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19年7月9日因未报2018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随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美团平台将经营者网上店铺进行下线处理。

三、关于申请人所称未尽查处违法线索的问题

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均为我局,许可证发放前也依法开展了现场核查工作,由于经营者的自身原因停止经营,应当主动到我局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未在注册地经营,我局已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经营者列入异常名录。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联系、内部业务系统查询、第三方网络平台查询等多种方式开展了调查,整个调查过程全面、客观、公正,不存在未尽调查义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渝中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举报信,举报渝中区美町餐饮店制售的“北极贝刺身、C刺身拼盘”涉嫌超范围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举报信函后,于2019年8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渝中市监〔2019〕第080202号,挂号信编号XA24939372850),正式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于2019年8月5日、28日,两次指派执法人员吴某(执法证件号码:000522***)、陈某某(执法证件号码:000522***)到渝中区美町餐饮店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9号3-32#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调查发现该地址未见渝中区美町餐饮店在此经营,现场是重庆迁白移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此经营,该单位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3MA5UGL****)。

另查明被举报人已于2019年7月9日因未报送2018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联系美团平台将经营者网上店铺进行下线处理。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市场主体住所失联核查记录表》《被举报人原经营地址现场检查照片》《发给美团平台作下线处理的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回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调查处理的职责。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调查,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另查明被举报人已于2019年7月9日因未报送2018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随即于2019年9月29日联系美团平台将经营者网上店铺进行下线处理。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正式作出《回复》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调查职能的事实清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查处违法线索的法定义务与事实不符,区政府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渝中区美町餐饮店经营北极贝刺身举报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关于渝中区美町餐饮店经营北极贝刺身举报的回复》

二、驳回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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