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1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1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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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1

申请人:重庆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鲁荣峰长。

申请人重庆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1231日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渝中公(治)不许字2019〕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渝中公(治)不许字2019〕3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述称:2019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在重庆市委门前人行道上静坐示威活动的申请,以抗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忽视公共安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市委、监察部门问责追责。2019年1月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社会秩序是指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可分为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劳动秩序、伦理道德、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决定书》未释明申请人的申请会影响哪一类社会秩序,指代不明。

申请人申请静坐表达共同诉求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申请人申请静坐,符合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申请参加示威人数2人,应在可控范围之内,被申请人夸大其词。申请人申请示威的地点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静坐示威的区域,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示威自由。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前,并未收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被申请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并无充分事实根据认定申请人申请的静坐示威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因此适用该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2019年12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治安管理支队递交游行示威申请,拟组织重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职工肖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起每天9:00至18:00在重庆市委大门外人行道上静坐示威,打诉求横幅标语,直到诉求目的达到为止,具体诉求饶某某已在市信访办进行了信访。

被申请人认为,在市委门口等公共区域静坐示威、打反映诉求的标语横幅等行为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上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建议予以维持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19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中提出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违法建设的工程被责令停止使用之日止在中共重庆市委大门前右侧人行道前进行静坐示威,并使用相关标语口号。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和申请人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决定书》,其上载明“决定不予许可。不予许可的理由如下:该申请的示威静坐活动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内容。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申请表》《谈话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区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地区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依法受理并作出决定,主体适格申请人拟在重庆市委大门附近静坐示威,使用相关标语口号,直到其诉求被满足为止,被申请人认定该行为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提出202016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1231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渝中公(治)不许字2019〕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渝中公(治)不许字2019〕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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