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2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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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2号

申请人:赵某某,汉族,1970年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003******,住重庆市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家属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3号观音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吴秀琴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1223日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的2012-2019年的信息公开申请作为

申请人述称:2019年7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要求申请人提交城市传说小区业委会造成大修基金损失30余万元的证据。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被告知只能提交检察院

被申请人辩称:我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规定,依据行政复议申请人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其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赵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与实际不符,事实与理由与其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关联性,应予驳回。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1912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要求公开1......城市传说小区业主委员会、地王广场业主委员会城市传说分会因组织业主投票维修公共电梯造成30余万元大修基金的损失的相关证据。2被申请人督促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地王广场业委会城市传说住宅分会、城市传说小区业委会追讨三十余万大修基金的证据......的政府信息申请

20191223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上载明.....申请公开信息情况如下:(一)项目申请及预付款拨付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2,3,4,5,6,7。(二)关于要求完结项目手续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8,9......”等内容,并于同月27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函》《回复《附件》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公开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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