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3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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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37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90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12******,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205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70315300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703153001号)并退回罚款

申请人述称:本人于2019年5月9日16时30分在重庆市渝中区威斯汀酒店和雅兰电子大厦之间的无名道路临时停放机动车时,被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以本人在新华路实施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法行为(代码1039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给本人作出罚款200元并出示决定书。

本人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本人停车处位于渝中区威斯汀酒店和雅兰电子大厦之间的无名小路,属于小区道路不属于新华路。2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2019年5月9日16时23分许,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巡逻发现渝C8****号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新华路违法停车,民警使用移动摄像设备对违法停放的渝C8****号小型汽车进行拍摄取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该违法记录被传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0年5月3日,申请人伍某某对此次违法行为信息确认后并采取自助处理方式进行此次违法处理,自助处理终端机系统在其处理完结后生成了编号:500300170315300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伍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自助处理完毕,申请人伍某某对此次自助处理不服于2020年7月1日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队认为,伍某某驾驶渝C8****号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新华路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违法停放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且属于消防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二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给予处罚。申请人伍某某“停车的地方位于渝中区斯汀酒店和雅兰电子大厦之间的无名道路属于小区道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等”为由,要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2019年5月9日16时23分许,伍某某驾驶渝C8****号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新华路违法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路段是进入渝中区维斯汀酒店和雅兰电子大厦公共停车场的通道,故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道路范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伍某某驾驶渝C8****号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新华路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违法停放是既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又是渝中区斯汀酒店与雅兰电子大厦的消防通道,在路口处设立有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标志,地面施划有消防通道禁止占用的黄色警告标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建议维持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19年5月9日16时23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巡逻发现渝C8****号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新华路路段进入威斯汀酒店与雅兰电子大厦停车场的道路处违法停车,民警使用移动摄像设备对违法停放的渝C8****号小型汽车进行拍摄取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该违法记录被传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0年5月3日,申请人伍某某对此次违法行为信息确认后并采取自助处理方式进行此次违法处理,自助处理终端机系统生成了《决定书》,其上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予以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取证照片、现场图片、信息库截图、《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为证。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取证照片、现场图片等可见,申请人驾驶C8****号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新华路路段进入威斯汀酒店与雅兰电子大厦停车场的道路处停车,该处位于交叉路口50米内,其车内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停车,事实清楚。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停车处属于小区道路不属于新华路的辩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规定,该处系新华路路段进入威斯汀酒店和雅兰电子大厦公共停车场的道路,故对申请人的辩解意见本府不予采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申请人违反了机动车停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适用依据正确。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之规定,对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的行为,交巡警对违法停车进行了拍照取证,粘贴了通知书进行告知,其调查取证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70315300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7031530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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