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3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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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3

申请人:胡某某,汉族,1974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11******,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潘传波,职务:主任

申请人胡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于20201228日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隐匿、销毁病历的答复函》(以下简称《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有关卫生部门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在保存申请人之女吴某某病历时存在违法违规,申请履行职责查处,被申请人就此作出涉案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重医附一院给申请人之女实施神经内镜下垂体瘤手术,形成了手术动态影像,属于前述病历定义中“影像”范围,重医附一院依法应当按病历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保存和管理,但其却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影像资料,违反有关病历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事实不清,调查程序违法,没有适用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重作。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答复函》的程序正当合法

2020年11月30日,答复人收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依法核查胡某某投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违法事项的通知》,首先要求医院就相关情况作出了情况说明,随后我委于2020年12月24日组织2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持证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展现场调查,未发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2020年1229日,答复人将有关调查情况书面邮寄投诉人(挂号信XA24861852150)。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行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和《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

二、作出《答复函》的具体事实清楚

经查,患者吴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神经内镜下经蝶侵袭性垂体瘤切除术,我委监督执法人员2020年12月24日在该院1号楼4楼手术室查看了神经内镜设备,该设备有外接存储视频功能,但据该院神经外科医师介绍,医师在进行神经内镜手术操作时,术中屏幕实时影像只是一个术中监控辅助手段,视野显示工具,常规流程并不外接存储设备,仅作为视野显示使用,同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未对有关神经内镜影像资料进行保存,现场未查见存储的有关神经内镜影像资料因此,答复人通过以上调查核实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投诉人胡某某女儿吴某某进行神经内镜手术时,未保存有关神经内镜影像资料

三、作出《答复函》的适用法律正确

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反映重医附一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此条款不包含手术录像。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对电子病历进行了定义,从表面上看,似乎只要是医院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信息均可以定义为电子病历,但在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此条直接定义了手术录像属于电子资料,与电子病历显然并非同一概念,并且也只是规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并非强制性规定。综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手术录像纳入电子病历范畴,也没有强制医疗机构提供。

四、作出《答复函》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手术使用的内镜设备照片4张、现场调查过程视频记录光盘1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作为证据,证明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时限据实作出的答复,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隐匿、销毁病历的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答复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0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依法核查胡某某投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违法事项的通知》。被申请人对重医附一院进行调查,重医附一院于2020年12月2日提交了《关于“原告要求提供吴某某腔镜手术录像”的情况说明》,其上载明“术中屏幕实时影像,只是一个术中监控辅助手段,视野显示工具,没有相关规定及要求影像保存,故无录像保存”等内容。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对重医附一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其上载明“该设备经医师介绍为外接硬盘录像,平时不录像”等内容。同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其上载明“二、法律适用情况......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综上,目前暂未发现您反映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隐匿、销毁病历的情况”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答复《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历隐匿、销毁影像病历资料的投诉书》交办函《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依法核查胡某某投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违法事项的通知》《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十一条规定:“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被申请人作为重医附一院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备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答复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重庆市卫健委转办的申请人投诉重医附一院的投诉材料后,展开调查工作,于2020年12月28日做出《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程序合法。

三、对于申请人投诉的重医附一院涉嫌隐匿、销毁吴某某内镜影像病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查明手术中屏幕实时影像只是一个术中监控辅助手段、常规流程并不外接存储设备、在手术时并未保存手术视频。以上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认定暂未发现被投诉人涉嫌隐匿、销毁病历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被申请人依据2017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对申请人作出回复,本府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发生于2016年,应适用2010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隐匿、销毁病历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但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涉嫌隐匿、销毁病历的答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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