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8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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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8

申请人:龙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01******,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1229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2020年12月08号的举报编号:1500103002020120886800782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公平公正全面以程序合法的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全面认真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责。限期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编号:1500103002020120886800782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行政回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案件相关书面文件发送至申请人通讯地址或邮箱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编号:1500103002020120886800782举报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不实”。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不同意,主要有如下:

1.被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不实,请问不予立案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与本此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

2.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被申请人以上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是本人实名制注册的12315账号且是实名举报。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对该举报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举报的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名为“某某食品专营店”,该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举报应由我局处理。

二、我局对该举报的办理程序合法

2020年12月8日,龙某某通过12315系统向我局举报,称其于2020年11月11日在天猫商城平台“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花费7.12元购买了“某某素菜自热火锅套餐”(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1月09日)一盒,到货后本人拆包发现如下问题:食品用于包装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气味刺鼻;火锅内的“食品用发热包”放入水中加热后,排出大量气体含有刺激性味道;配菜配料包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味道及其怪异等(详情见附件全文)。综上所述,举报人龙某某认为商家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要求我局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向其回复。

经调查后,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龙某某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自热火锅质量问题举报一事的回复》,并于同日向龙某某邮寄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我局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程序合法。

三、我局对该举报的处理适当

我局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投诉举报的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56******,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1050******,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现场检查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范围内。

现场无被举报产品实物。商家随后向我局提供了被举报产品某某素菜自热火锅套餐”内含各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家及组装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各部分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我局认为上述被举报产品来源合法有效,被举报人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决定不予立案。

四、关于申请人提及的其他问题

我局在处理该举报时,及时到被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收集了被举报产品各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已依法全面履行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取证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举报人只需向其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在办理举报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不属于必须向其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系法律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申请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0年128日,申请人通过12315系统向被申请人举报“本人于2020年11月11日在天猫商城平台“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支付花费7.12元购买了某某重庆自热小火锅速食网红懒人自助自煮火锅即食火锅麻辣烫一份依照举报书提交的各项问题作出公平公正程序合法的处理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的原料采购证明、等级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等相关的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于2020年1214上午组织执法人员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现场对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检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后续对被举报产品内含各部分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产品来源合法有效,被举报人履行了应尽的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报经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并2020年12月28日作出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龙某某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自热火锅质量问题举报一事的回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在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举报不实”。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消费者举报书》《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平台回复》《关于龙某某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自热火锅质量问题举报一事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调查处理的职责。

二、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出具了被举报产品内含各部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情况不属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报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的理由,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及时到被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收集了被举报产品内含各部分产品生产厂家、组装厂家的资质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已依法全面履行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取证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理由区政府不予采信

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同月28日、29日向申请人寄出书面回复和作出12315平台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编号1500103002020120886800782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编号1500103002020120886800782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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