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10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805******,住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申请人不服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300290078899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3002900788990号)。
申请人述称:2021年8月4日晚10点钟在渝中区大石路,由于中午饮酒未醒,呼气式酒精测试27mg/100ml,当时驾驶渝D6****普通二轮摩托车,对此处决无异议,但暂扣了我C1驾照半年不能驾驶对此有异议。摩托车驾照D在实习中,处罚无异议,但C1驾照受连带处罚有异议。本身是两种不同车型的两个驾照,为了方便管理合并一起,但在执法时互相连带实为不公。有C1不能驾驶D型车辆,有D照不能驾驶C1型车辆,相互不能代换,为何在处罚时却要相互影响,实为不通。请有关部门领导仔细调查核实,情况特殊,望有关部门领导酌情考虑、谢谢。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2月5日22时05分,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渝中区大石路被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2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邓某某当场对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报告单上签字确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邓某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给予扣留,并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给予邓某某。
2021年2月19日,邓某某到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接受本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处理,承认自己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邓某某,驾驶证号:512228196805******、档案号:512200******,准驾车型C1D,其中D证准驾资格尚属实习期(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邓某某所驾渝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为邓本人所有。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给予邓某某罚款壹仟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告知,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5003002900788990,邓某某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处理后邓某某以“自己是持有D型准驾资格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处罚中将C1也暂扣六个月不合理”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自己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决定,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二、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准予驾驶某一类型机动车的法律凭证。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目前,我国共有16种准驾车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即具有同等准驾资格的驾驶证或具有允许互驾该类机动车型的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即使增驾获得多种车型准驾资格,也只是在驾驶证准驾项中签注获对应车型准驾代号,不再发放另一个车型的驾驶证。邓某某系2000年12月初次申领的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申请增驾D型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上签注准驾车型为C1D,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查询给予证实。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暂停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处罚,不只是暂扣某一类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类似问题,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5月9日就河南省安阳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关于醉酒驾驶摩托车应否一并吊销汽车驾驶证之请示”作出明确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建议维持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年02月05日22时05分,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渝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渝中区大石路被被申请人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2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申请人当场对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报告单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给予扣留,并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给予申请人。
2021年02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对此次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后并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其上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为证。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申请人签字的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可见,被申请人民警现场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申请人酒精检测结果为2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壹仟元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适用依据正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留,并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给予申请人。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理站接受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壹仟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3002900788990号),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3002900788990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1﹞500300290078899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