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24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0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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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24

申请人:冉某,男,汉族,1979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912******,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申请人不服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2141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003001933214382,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5003001933214382《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述称:1、跑滴滴的网约车,在路边临时停车,等候客人。司机没有下车,不算违章停车。

2、上车地点是客人指定的,不是司机自由选择的。为什么不处罚乘客?司机可以凭《处罚决定书》要求乘客支付罚款吗?

3、人有“三急”。司机也是人,也要上厕所,临时停车上厕所,也要罚款。执法是不是违反人性?执法是不是过于严苛?

4、公交车有站台,有固定乘车地点,网约车都是乘客指定地点上车,方便乘客的出行。作为网约车司机,我也申请政府在路边划定“网约车站台”,这样方便司机,避免被罚款200元,避免辛苦跑车还要赔钱的“悲剧”!

5、网约车是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求,是解决老百姓“点对点”的出行需求。如果罚款200元,司机跑滴滴,辛辛苦苦运送乘客,不但不赚钱,还要赔钱,那么司机就是“活雷锋”!花钱,花时间,花精力,亏本地接送乘客,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求!

6、处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跑滴滴不是跑长途。司机拉一次乘客赚的车费7.33元起步,如果罚款200元,上班不但不赚钱,反而赔钱,请问司机开车付出劳动,不但不赚钱,还要赔钱,那么司机还有胆子接单吗?乘客还有司机拉吗?那么执法的结果,就是让司机不开车来接客?

7、《处罚决定书》明明有2个选择:警告,和罚款。为什么不用“警告”?

8、《处罚决定书》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作出的,就算罚款,也是20-200元。为什么不罚款“20元”?司机师傅起早贪黑,辛辛苦苦赚钱,乘客订单7.33元起步,罚款200元,明显的处罚过重!处罚不当!

9、跑滴滴,6点起床出发,22点收车,回家睡觉都23点。如果司机得不到理解和尊重,打工人得不到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得不到理解和尊重,是不是损害社会和谐?

被申请人辩称:2021年4月2日14时57分,冉某驾驶渝ADF****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停车,被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停车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1年4月4日该违法记录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1年4月16日,冉某到渝中区公安分局七星岗派出所接受了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我支队根据其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编号为50030019332143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冉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冉某“跑滴滴的网约车,在路边临时停车,等候客人。司机没有下车,不算违章停车;上车地点是客人指定的,不是司机自由选择的等”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本次处罚决定,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冉某驾驶渝ADF****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停车,该路段属禁止停车路段,施划有禁止停车标线。冉某停车于该路边时被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电子监控发现,该违法停车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渝中区五四路设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线,交通标线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禁止停车标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

三、冉某“跑滴滴的网约车,在路边临时停车,等候客人。司机没有下车,不算违章停车;上车地点是客人指定的,不是司机自由选择的等”的理由不能成立,取证图片中能够清楚反映该停车处施划了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申请人冉某作为通过驾驶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取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理应知晓交通标线所传递的信息,按照交通标线指示行驶,不得驾驶车辆在设有禁止停车交通标线的路段停车。冉某虽没有下车,但其在禁停路段停车的违法事实存在。上车地点虽是乘客指定的,但作为驾驶人的冉某明知该路段是禁停路段时,可与乘客主动联系协商上车点,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故申请人冉某所称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在冉某承认此次违法是自己驾驶后,我支队按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给予违法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冉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做到了程序合法,裁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建议维持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1421457左右,申请人驾驶渝ADF****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划有禁止停车标线处停车,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并抓拍记录同月4日被申请人将该违法记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141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承认此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其上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决定200元罚款……”,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监控照片、信息数据库截图、《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为证。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控照片可见,渝ADF****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停车,该路段划有禁止停车标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第二十五条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交通标线指示,事实清楚。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是跑滴滴的网约车,在路边停车等候客人、没有下车,上车地点是客人指定的、不是司机自由选择的等辩解,根据监控照片可见该处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区政府认为,申请人作为通过驾驶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取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理应知晓交通标线所传递的信息,应当遵循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不得在设有禁止停车交通标线的路段停车,故对申请人的辩解意见区政府不予采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在申请人承认此次违法是自己驾驶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处罚不采用警告的方式或按20元的最低限度进行处罚,属处罚不当的辩解,区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可以处警告或20元-200元的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处罚的种类及处罚金额,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辩解区政府不予采纳。

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之规定,对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所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对该违法行为采取抓拍方式进行了取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其调查取证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区政府认为,除有法律依据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能成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故对申请人的其他辩解意见区政府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93321438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933214382)。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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