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府复〔2021〕29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54********,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刘锋,主任。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职责。
申请人述称:我从1987年就在临江某路、某某巷等地摆摊修理钟表、打火机、配钥匙。几十年没得工作,也没有吃过低保,靠摆摊自谋生活。
某某巷6位领了钱的都没领设施,5位买了房子的,坝坝卖凉菜的张某有退休费领了钱的,某某巷打衣服的彭某两口子都有退休费,某某铺、某某公园有房子也是领了钱的,远方的农民赵某、蒋某某也是领了钱的,不论是照顾本辖区的困难户,还是领了设施才能得钱都说不过去。买了房子的还是不是困难户?交了1仟钱给解放碑城管领了一个两佰钱的摆摊柜柜就是困难户,又是哪点的文件规定的。
经行政复议审理机关向申请人进一步调查询问,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的具体内容为按申请人在信函中提出的要求,公开本次撤摊补助的相关文件等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关于张某某与我街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答辩人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提出答复通知书”等材料,现依据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书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参考采纳:
经答辩人调查,认为张某某反映的情况基本不属实,作出了“张某某不属此次占道摊点拆除补助范围,不予发放补贴”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一、张某某来函反映的内容及诉求。
2021年2月24日,我街又收到张某某关于对撤摊补贴相关事宜的来信,其诉求如下:1.要求对撤摊发钱的依据进行说明;2.要求解释为何某某巷6位没有领取设施的困难户可以领钱;3.要求说明困难户如何界定,是否有文件规定领取了设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困难户,有退休费和买了房的不能认定为困难户。
二、我街调查,关于2019年某某巷拆摊补贴的情况
鉴于张某某于2020年9月9日曾向我街来信反映其从1987年就在我街临江某路、某某巷等地摆摊修理钟表、打火机、配钥匙等,现因某某巷摆摊户都领取了拆摊补贴,请求我街查实并支付相应的补贴。因两次反映有关联性,均涉及撤摊补贴事宜,我街针对张某某9月9日的来函反映情况作了充分调查,现将事关张某某撤摊补助事宜作如下统一答辩:
2013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区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渝中区临时占道摊群摊点疏导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中府办【2011】65号)精神,按照区城管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对辖区占道便民商摊进行统一规范,为促使经营户爱惜配发的设施,对配发经营设施的经营户收取1000元设施质量保证金,并签定《临时占道经营摊点设施收取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协议》,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后续的工作中,对终止经营后的经营户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
2014年以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对紧邻洪崖洞片区的占道经营摊位逐步进行依法拆除和规范经营。按照当时计划,对某某巷占道经营便民摊点拟规范进入规划的经营亭内,故未对该处占道摊点配发统一设施,只作临时占道经营摊点进行日常规范管理。
根据2019年10月29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马路办公的指示精神,为规范景区周边环境,对该地段的临时占道摊点予以取缔。我街于2019年11月7日制定《关于拆除洪崖洞、长江索道景区周边临时占道摊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经街党工委会议集中讨论通过。方案审定,此次补助拆除摊点的范围为: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和社区居委会证实,目前还在经营的并在区城管局备案的长期占道经营规范管理的烟水、缝补等摊点。根据某某路社区提交摸底占道经营摊点会议照片以及公示摊点照片,执法大队及某某路社区及时宣传摊点拆除政策、及时公布拆除摊点信息表明,当时对拟拆除便民摊点事前进行了调查核实,召开了社区居民小组会进行了讨论和公示。截止2020年9月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格按照区城管局、街道党工委会议有关精神,已对某某路社区某某巷王某甲等7家符合补助条件的规范管理摊点经营户拆摊后进行了补助。
三、我街对张某某摆摊及认定情况
2020年9月9日我街纪工委收到“张某某同志反映的拆除摊位未收到补偿金问题”的信件,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2名某某路社区工作者、1名社区清洁工、8名社区居民群众及张某某本人进行了谈话。
街道纪工委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谈话中,了解到补助的具体范围及对象。即:1.自2013年起纳入到“辖区现有经营并在城管局备案的占道便民摊贩配发城管局统一设施”规范管理的;2.未统一设施的,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1)现存且长期摆摊经营的;(2)本人向社区提供资料,并由社区出具证明的,已纳入到统一修建经营亭计划中的,纳入日常规范管理的占道摊点。以上“1.2.”两种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街道纪工委通过与某某路社区工作者、社区清洁工、社区居民群众及张某某本人的谈话中进一步了解到:2013年张某某自己不要设施,因此未为其配备统一设施;2014年起张某某因身体和有的业务直接在自己家里经营等原因,未在社区长期摆摊;2014年—2019年在集中规范整治期间,张某某未向社区提交有关资料,也未被社区、街道及区城管局纳入日常规范管理经营摊点范围。据此,我街认为张某某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基本没有再摆摊,特别是2018、2019年全年拆摊前没有摆摊,根据方案,张某某不属此次占道摊点拆除补助范围,不能享受拆摊补助。
四、回复情况。
鉴于类似张某某情况有一定涉及面,我街于2020年10月通过当面告知张某某结果方式进行了回复,对此我街进行了告知录像。
针对今年2月24日的反映,2021年4月2日我街道毛某某副主任进一步与张某某进行了政策解释和回复:1.向张某某详细解释撤摊补贴的具体政策规定,并说明其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属于此次占道摊点拆除补助范围,不能领取这笔拆摊补贴。2.考虑到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将由社区进一步核实,如果其表述的困难情况符合相关要求,将通过民政渠道,争取对其进行一些帮扶。通过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张某某同意撤诉。
后张某某所在社区通过金某网核实,张某某本人享受养老待遇2690.6元/月,女儿张某甲现就职于重庆某某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暂不符合民政渠道的相关帮扶规定。我街对此给张某某进行了电话回复。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曾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摆设临时摊点,被申请人于2019年开展了洪崖洞、长江索道景区周边临时占道摊点拆除补助工作。申请人认为自己属于该次撤摊补助的对象,遂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信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本次撤摊补助的相关文件等政府信息。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件、邮寄查单、行政复议答辩状、谈话笔录、会议记录、工作方案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开展了洪崖洞、长江索道景区周边临时占道摊点拆除补助工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信件,信件中述称撤摊发钱的依据是什么文件、请公布政府信息等内容,系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提供政府信息或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告知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情形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