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31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0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渝中府复〔202131

申请人:王某某197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5102271978********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身份证号5102231972********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鲁治东主任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据实缴纳社保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19年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市某莎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某莎)未按实际工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问题,被申请人要求某莎办理了补缴,但补缴基数仍未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缴纳。申请人起诉到法院,202012月,经渝中区人民法院协调,渝中区社保中心重新受理了补齐本人2018年养老保险的投诉,到目前20215月仍未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未能及时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申请人依法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约定条件不成就,我中心暂时无法履行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我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人养老保险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且不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经查询,我中心的确是于202012月中旬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但我中心在接件当时就明确告知申请人,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二、补缴办法及标准(二)补缴19933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计算办法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鉴于投诉内容需要以2020年市统计局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等信息作为处理依据,需申请人等待统计数据出台,申请人表示同意,还在投诉书写明同意2020年社平公布后处理(按规定处理)。而至今,重庆市有关部门尚未公布2020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等数据,我中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条件不成就,我中心处理的法定规定时间还没有起算,故我中心无法处理,并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我中心不作为,未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二、我中心告知申请人上述事由,申请人仍执意复议,属于滥用诉权,应予相应处理。

申请人于去年12月提交投诉书时,我中心依据就有关事项多次投诉、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我中心收到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耐心给其代理人作了上述解释,本案事情并不复杂,申请人自己写明处理条件,其不听劝说仍坚持复议,确属滥用诉权行为,浪费行政资源。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请贵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012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反映某莎未缴纳申请人20181-7月社保,要求某莎依法缴纳20181-7月社保。投诉书上载明同意2020年社平公布后处理(按规定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1216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渝中社诉告字[2020]68号)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开展后续稽核工作。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社会保险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渝中社诉告[2020]68号)、调查笔录、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稽核决定的职责。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应依法及时开展稽核工作,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展稽核工作,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8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