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府复〔2021〕43号
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6********,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3号)。
申请人述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其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开渝中住建征冻〔2021〕11号文件。
理由:我是渝中区中山*路*巷**号的业主,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其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渝中住建征冻〔2021〕11号文件实际在今年1月就已存在(后来才知),不及时公开可能会给我带来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及26条之规定,申请文件涉及我家房产片区的拆迁,应于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此文件实际于1月作出,早已超出20个工作日,所以理当公开,其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强烈要求依法公开渝中住建征冻〔2021〕11号文件。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答复人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彭某某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人于2021年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3号),并送达申请人。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性规定。
二、案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
为掌握相关范围房屋交易动态情况,答复人向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渝中住建征冻2021-11号文件,函告其在相关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告知答复人。该文件不影响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正常交易,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内部工作流程)可以不予公开, 因此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3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3号)程序合法,实体正当,答复人据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彭某某的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渝中住建征冻2021-11号”的相关信息。
2021年7月7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书》,认定“渝中住建征冻2021-11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并决定不予公开。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上载明“该房屋系征收冻结范围”等信息,提供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载明“查封房屋有拆迁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18日-2022年1月17日”等信息。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暂停办理某某支路等23个地块范围内房屋有关手续的通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诉中保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暂停办理某某支路等23个地块范围内房屋有关手续的通知》系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见,该房屋已被征收冻结,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受到影响,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属于不影响申请人交易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